近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保健食品相關爭議頻發,爭議領域從食品原材料的準入準出到保健食品的宣傳推廣、從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海關監管問題到稅務外匯等國內前后環節。多家企業因相關問題被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調查。為助力相關企業合規經營,蘭迪海關與財稅團隊深入研究保健食品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可能存在的各類法律風險并提出針對性的合規建議。本期我們介紹保健食品的基礎概念及監管政策,梳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保健食品相關稅目及監管要求。
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的一種,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GB 16740),保健食品為“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
針對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和跨境電商途徑進口的保健食品,我國實施不同的監管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我國對保健食品實施注冊或備案管理。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而商務部等六部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文)則規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因此,486號文為保健食品進口開辟了一條“新通道”。大批未在國內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以跨境電商方式進口到國內。
但根據該文件的規定,我國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行“正面清單”制度,即只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的商品才能通過此途徑進口。為此,蘭迪海關與財稅團隊特依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表》篩選了與保健食品相關的商品,并整理為如下目錄,供相關從業者參考。(詳見后表)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寬準入標準,為因境內外標準差異而無法通過一般貿易渠道進口的境外保健品提供了入境可能。但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制度的巨大差異,也催生了很多合規管理問題,如食品安全保障、境外貼牌、虛假廣告、稅務問題等,相關操作如果對法律制度理解不到位,不僅可能面臨海關、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具體法律風險及如何合規等,我們將在之后的文章中具體解讀,敬請關注。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保健食品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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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朱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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