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外國綜藝節目走紅、擁有近60萬微博粉絲的網紅李某繁,因售賣“許愿蠟燭”“通靈占卜課程”等產品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涉案金額超五千萬元。
目前,該案目前已由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開過庭前會議,尚未正式開庭。
據李某繁家屬介紹,1997年出生于山西太原的李某繁,高中畢業后赴新西留學。
2017年底回國后,李某繁在第二年參加了國內心理咨詢師資格考試。2019年3月,李某繁出游俄羅斯,當年9月至12月,她參加俄羅斯綜藝節目《通靈之戰》初賽及后續比賽,最后取得第五名成績。
當時,李某繁參加節目比賽時手里捧的就是許愿蠟燭。由于不少粉絲喜歡看《通靈之戰》節目,回國后她成了一名小網紅。
憑借國外綜藝節目積累知名度,李某繁開啟“許愿蠟燭”售賣業務。
業務初期由其個人運營,通過微博發布圖文吸引客戶咨詢。后續逐步成立上海讀星文化有限公司、山西讀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形成規模化運營模式。
其團隊通過抖音、小紅書、B站、微博四大平臺,發布科普、懸疑、變裝及蠟燭介紹等視頻圈粉引流,構建起“平臺引流—私信對接—客服推薦—‘大師’加持”的完整盈利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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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起訴書顯示,李某繁團隊針對不同需求推出“金錢蠟燭”“復合蠟燭”“靈魂控制蠟燭”“逆轉蠟燭”等多款產品,同時配套提供“通靈占卜課程”等衍生服務。李某繁供述稱,蠟燭原產地為美國,含有精油、水晶、礦石等材料,不同的蠟燭存在蠟體不同的情況,小蠟燭的成本是140元,大蠟燭的成本400元左右,小蠟燭的出售定價原來是2888元,2024年漲價到3888元,大蠟燭的出售定價原來4888元,到2024年是5888元,還有一種“加強三倍”的蠟燭售價為7888元。其家屬稱,該定價涵蓋海關稅、人工費及“大師”提成等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客戶購買蠟燭后并不會實際收到貨物,而是由團隊提供“代點”服務——李某繁本人或工作人員在租賃房屋內書寫許愿信息并點燃蠟燭,拍攝視頻反饋給客戶;客服在付款前會明確告知客戶“不保證百分百有效”,并要求客戶確認知曉。此外,團隊還設有退款渠道,可對提出退款要求的客戶無條件全額退款。
該案案發源于一名顧客的報案。起訴書顯示,該顧客為增加客源,花費5888元購買“客源蠟燭”并接受代點服務,因認為服務無效感到受騙,遂向遼源市公安局東吉分局報案。
李某繁家屬認為,該顧客未先提出退款或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直接報案“不符合常理”;同時辯稱,團隊實際提供了蠟燭及代點服務,無欺騙和虛假承諾行為,且設有退款渠道,不構成刑事詐騙罪。
目前,案件最終審理結果仍待進一步明晰,而此類“許愿祈福”類產品售賣行為的法律邊界問題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
銷售許愿蠟燭竟被判“詐騙”,經新浪財經與紅星新聞等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熱議,日前,在包括此案在內的一次法律沙龍研討會上,多位法學教授,資深法律人士對此發表了觀點。
據悉,此次沙龍吸引了十多家媒體旁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房保國表示,被告人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根據刑法通說,詐騙罪需同時具備五個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被告人為客戶提供代點蠟燭等實際服務,并明確告知"不保證效果",其收取費用的對價是具體的服務行為而非承諾必然結果。
房寶國認為,這種對未來不確定性的如實告知,意味著客戶支付費用是基于對祈福服務的心理價值認同,而非被虛構事實欺騙。其次,從主觀故意分析,被告人設置無障礙退款機制的行為,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最后,客戶在知曉服務性質和不保證效果的前提下付費,其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真實,并非基于錯誤認識。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更符合民事服務合同關系,可能涉及履約瑕疵或夸大宣傳,但未達到刑事詐騙的嚴重程度。
知名律師張新年表示,被告人收取財物的對價是“提供許愿蠟燭+代點服務”,承諾與事實一致,不存在虛構事實;而“祈福消災”屬于對未來的預測,并非詐騙罪所指的“虛構事實”。
張新年律師認為,本案非常具有社會公共討論價值,網上售賣許愿產品,提供代點服務,竟被指控為詐騙,上升到犯罪層面,這種重刑主義不可取,此類服務滿足了部分人的信念和情緒需求,具有心理暗示和情緒疏導的積極作用,且定價在普通人祈福投入范圍內,加之支持退款,完全不具備詐騙的核心特征。
張律師還認為,本案的管轄權是一個重大問題。李某繁銷售團隊在成都經營,沒有管轄連結點與遼源有關,遼源警方違反中央禁止趨利性執法的規定,頂風作案,屬于典型的釣魚執法、遠洋捕撈。
北京京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龔華律師同樣持上述觀點。他認為,客戶購買許愿蠟燭的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買蠟燭這個物品;二是購買李某他們的代點燃服務。基于李某繁參加2019年《通靈之戰》節目,在網絡上有知名度,不少人認為其有異于常人的“通靈”、許愿能力,故愿意高價購買其代點燃蠟燭服務,核心是其為客戶祈福許愿。因此,李某某與其工作人員只要實際代點燃了客戶購買的蠟燭,可以視為完成了客戶購買的蠟燭+點燃服務,不存在涉嫌詐騙問題。此外,李某還對提出退款要求的客戶無條件全額退款,可見其并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某繁不構成詐騙罪。
龔華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起訴書載明的控方指控邏輯混亂,李某繁有“通靈”的人設,并不能推導出其在網絡銷售許愿蠟燭,提供代點服務,而客戶許的愿望沒有實現(還不一定都沒實現)就是詐騙犯罪。
龔華律師表示,消費者購買的不只是蠟燭這個物品,更多是李某某代點燃服務。因此,本案爭議焦點應該歸結到:客戶購買的蠟燭和代點燃服務,李某繁是否實際完成了點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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