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案,面對“ 工作期間身體不適但未及時就醫,返回住處后死亡 能否算工傷”的爭議,給出了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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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是某項目工地的工人,事發當天上午,其在工地工作時向工友表示自己有胸悶、嘔吐的癥狀。下班后,焦某沒有去就餐,獨自返回住所休息。過了50分鐘,工友回到住所時,發現焦某已經在床上不省人事,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及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都明確載明焦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用人單位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焦某并非在工地出事,且身體不適后沒有馬上就醫,不應認定為工傷。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焦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已出現身體不適,作為非醫學專業人員,他難以準確判斷自身病情的嚴重程度,也無法確定是否需要立即送醫。同時,上述條例并未明確要求職工發病后必須立刻就醫搶救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焦某選擇先回宿舍休息,是人之常情。最終,法院認定焦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視同工傷。
【法官說法】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身體不適返回住所后死亡,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情形。用人單位要重視勞動保護與健康檢測等基礎保障工作,及時回應勞動者身體不適的訴求,提供必要的緊急救助支持,避免因疏忽導致風險升級。而勞動者若在工作中出現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并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字:葉煜杰 李欣悅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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