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孫培水律師辦案手記之八:黃金救援期的司法協作與個案正義
![]()
(作者:山東瞬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孫培水)
一、引言:批捕階段的辯護價值
在刑事訴訟程序里,刑事拘留后的 37 日或者 14 日(尤其報捕后的 7 日)被稱作“黃金救援期”。在此期間,律師憑借精準的法律分析與司法機關積極協作,能夠有效推動案件定性變更,或是爭取不予批捕的決定。以下三起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辯護前移的實踐意義,以及司法共同體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協作成效。
這是三起在刑事拘留黃金 37 天(或者14天)內,借助精細化辯護實現“取保釋放”的經典范例,更是司法共同體積極踐行“少捕慎訴慎押”政策的生動體現。在法律的廣闊天地中,每個案件都像一面鏡子,清晰映照出人性與法理的交織。本期三起案件關鍵不僅在于準確解讀和適用法律條文,更在于洞察條文背后的“人性”溫度,也是法律人必須思考和面對的重要課題。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經驗包含著對人性的洞察和對社會現實的考量。
二、案例一:游戲幣倒賣案的罪名辨析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39 歲,患嚴重肝病)在游戲廳從事游戲幣倒賣業務達三年之久,累計獲利 22 萬元,公安機關以“開設賭場罪”對其刑事拘留。嫌疑人身處社會底層,為了維持家庭生計艱難打拼。他既未參與賭場投資,也不認識賭場經營主體,更未獲取賭場利潤分成,僅靠倒賣游戲幣的差價獲利。
他的遭遇讓我們看到社會底層弱勢群體在生活壓力下的無奈與掙扎。這也讓我更加堅定為他辯護的決心,正如孟子所說:“無惻隱之心,非人也。”作為律師,我有責任為身處困境的人伸張正義。
(二)辯護要點
法律適用分析
依據《刑法》第 303 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開設賭場罪要求行為人對場所具有組織控制性和經營管理性。而嫌疑人的行為屬于個體商販式經營,與賭場運營無實質關聯,更符合聚眾賭博罪中幫助行為的法律特征。
類案參照論證
律師援引大量同類判例,這些判例表明“僅從事游戲幣倒賣且無共犯故意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為本案法律適用提供了司法實踐參照。
政策銜接意見
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政策,律師提交嫌疑人的疾病診斷證明、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等材料,說明羈押措施會對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毀滅性影響,強調司法程序應有人文關懷。
(三)辯護核心:精準辨析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本質:組織性與經營性缺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03 條及《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開設賭場罪核心特征是對賭博場所或平臺的主動控制與經營。而嫌疑人的行為與之不符。
嫌疑人對賭場無“場所”控制權,賭場的機器設備、場地布局和規則等都與他無關,他如同商場里的擺攤小販,對賭場運營無話語權。他也未參與“利潤”分成,其收入僅來自游戲幣差價,與賭場經營利潤無直接關聯。從主觀方面看,他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連游戲廳老板身份都不知,更未積極促成賭場犯罪。正如法諺所說:“無犯意則無犯人”,其主觀惡性不足以構成開設賭場罪,行為充其量是賭博罪的邊緣幫助行為。
賭博罪的構成分析
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嫌疑人倒賣游戲幣的行為為賭博活動提供了便利,主觀上有營利目的,通過賺取差價獲利,客觀上為賭博活動提供了資金流轉渠道,更符合賭博罪構成要件。
處理結果
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將罪名變更為“聚眾賭博罪”,并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后續法院審理認定嫌疑人構成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案例二:家庭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調解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因家庭矛盾與妻子發生爭執,用水果刀刺傷妻子致重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刑事拘留。該案件特殊之處在于,雙方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案發后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爭取妻子及其家人諒解,且他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家中有未成年子女。
(二)辯護策略
證據體系構建
辯護意見指出嫌疑人系電話傳喚到案,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構成要件。說明被害人愿意維持婚姻關系,雙方有夫妻感情基礎。推動雙方及家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提交《諒解書》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
法律論證要點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重傷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家庭糾紛引發犯罪可從輕處罰”的裁判規則,提出本案存在定性爭議及量刑從寬情節。
(三)司法協作成效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嫌疑人行為社會危險性較低且具備和解基礎,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嫌疑人緩刑,促成了家庭關系的修復。
四、案例三:詐騙案件的因果關系抗辯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因收取“佛事功德款”17.6 萬元被指控犯詐騙罪。根據嫌疑人陳述,涉案款項主要用于寺院捐贈及佛事活動支出,部分款項經被害人同意支配,嫌疑人因付出精力和勞動,認為可得報酬而占有了部分款項,且并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二)核心抗辯要點
構成要件辨析
主觀方面:嫌疑人無非法占有目的,資金流向可追溯,部分款項嫌疑人認為系其提供勞務的合理報酬。
客觀方面:被害人基于自身宗教信仰主動交付財物,其意思表示形成與嫌疑人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類案援引論證
參照有關類案,該判例表明“若被害人未因行為人的行為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詐騙罪”,為本案提供了法律適用依據。
程序權利主張
律師多次會見后及時提交不予批捕意見,結合嫌疑人的退贓、被害人諒解、無社會危險性論述,論證嫌疑人無羈押必要性,符合“少捕慎訴慎押”政策導向。
(三)裁判結果
檢察機關以“無羈押必要性”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結合被害人過錯、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等情節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法院最終判處其緩刑。
五、實務啟示與司法政策銜接
1. 辯護時機的關鍵性
批捕階段的精細化辯護可顯著提升案件改判幾率。律師需重點把握法律意見書撰寫、類案檢索、司法溝通等核心環節,在黃金救援期內形成有效辯護合力。
2. 司法共同體協作機制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少捕慎訴慎押”政策框架下,通過事實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研討形成司法共識,實現個案正義與司法效率的有機統一。
3. 法律適用方法指引
罪名辨析需緊扣構成要件,結合司法政策導向與類案裁判規則,避免機械適用法律,確保案件處理符合實質正義要求。
六、警示意義:刑事風險的日常防控與權利救濟
上述案例揭示,刑事法律風險常常隱匿于民生經濟、家庭關系、民俗活動等日常場景中,需要引起社會各界的警惕:
1. 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邊界
小商戶、個體經營者在游戲廳、棋牌室等敏感場所從事交易時,需明確區分“正常經營”與“犯罪幫助行為”的法律界限。如案例一中嫌疑人的游戲幣倒賣行為,因未厘清“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險些背負重罪。在實務中,對“是否參與場所控制、是否獲取經營利潤”等核心要素的認知缺失,是普通從業者涉罪的主要原因。
2. 家庭矛盾的理性處理
案例二表明,婚姻糾紛中情緒失控可能引發刑事后果。數據顯示,近年來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暴力犯罪中,大量案件可通過早期調解避免升級。公眾需樹立“糾紛解決優先選擇司法途徑”的意識,避免以暴力方式處理情感矛盾,尤其要注意合理運用《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等救濟措施。
3. 民俗活動的合規開展
案例三中嫌疑人的遭遇警示我們,參與宗教、民俗活動時,需嚴格區分民事委托與刑事詐騙的法律邊界。對于涉及財物交付的行為,應留存書面約定、資金流向憑證等證據,避免因“口頭承諾”“模糊表述”陷入刑事風險。宗教事務管理部門也需加強對民間信仰活動的規范引導,防范借民俗名義的違法犯罪。
4. 權利救濟的時效性把握
三起案例共同證明,“黃金 37 天”(或 14 天)內專業律師的介入可顯著改變案件走向。犯罪嫌疑人近親屬需破除“刑事案件找關系”的誤區,第一時間委托律師開展會見溝通、證據收集、法律意見撰寫等工作。司法實踐中,大量不予批捕案例得益于辯護律師在報捕階段的有效干預。
法律警示我們,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并不意味著風險消失,公眾需以案例為鏡鑒,在日常行為中強化法律意識,遇到糾紛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正如法諺所言:“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唯有主動知法、用法,才能在法治社會中筑牢風險防線。
結語
三起案例印證,刑事辯護的價值不僅在于法律條文的技術運用,更在于通過司法協作喚醒法律的人文溫度。在批捕黃金期內,律師以專業論證推動司法機關穿透案件表象、精準適用法律,這既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法治共同體踐行公平正義的生動注腳。正如法諺所言:“法律乃良善與公正之藝術”,其終極意義在于讓每一個身處困境的個體,都能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法治的溫暖與力量。
三個案件的共性密碼,藏在最高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政策里:
辯護前移:37 天(或 14 天),尤其是報捕后 7 天是生死線,比庭審更關鍵的戰場在批捕階段。
定性優先:罪名錯定一步,刑期天差地別。如第一個案例中的“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罪名不同,刑期有著巨大差異。
政策借勢:把“少捕慎押”細化為個案理由,如重病、家庭支柱、初犯、退贓諒解等,這些都是撬動不捕的支點。
類案賦能:提交類案,讓抽象法律變成具體參照,比空泛說理更有力量。
當三位當事人在不同的春天重獲自由,刑事辯護最本真的意義便熠熠生輝——這不僅是法律技藝的較量,更是一場關于生命尊嚴的救贖。在批捕前的黃金37天里,每一分鐘都彌足珍貴:它是自由與禁錮的分界線,是命運轉折的窗口,更是律師與時間的生死競速。
培根曾警示世人:"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而黃金37天的價值,正在于通過每一環節的全力博弈,將潛在的"不公"消弭于萌芽。那些批捕階段力挽狂瀾的日夜,終將沉淀為法治長河中的金砂——微小卻永恒,沉默卻璀璨。
法治不是神廟穹頂的壁畫,而是無數法律人在每個37天里薪火相傳的堅守。當我們為當事人搶回命運的韁繩時,也在為時代刻下這樣的共識:法律不應僅是懸頂之劍,更該是鋪路之石,讓每個公民都能有尊嚴地行走在正義之路上。
這三起案件再次昭示:辯護必須前移,正義不能遲到。司法機關的審慎、律師的早期介入、精準定性、全力爭取,政策的春風化雨,共同織就一張正義之網。錯過它,自由可能遙遙無期;把握它,正義便觸手可及。而黃金37天 ,正是這張網上最關鍵的節點——既是對個體的救贖,亦是對法治水源的守護。每一次成功的黃金救援,都是星火;而萬千星火匯聚,終成照亮中國法治征程的星河。這,正是刑事辯護最崇高的使命——在命運的關鍵37天里,為自由而戰,為公正而行。(編輯:茌平新媒體 史奎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