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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年的,是誰告訴的原告,這個案件被告撤訴了?
1.如果是原告本人說給被告聽的,原告的話可信嗎?如果可信,她會起訴兩個小姑娘?如果她不撤訴了怎么辦?
2.如果是法官告訴被告的,大年初五人家法官都不上班,要不你去法院立個案試試;
3.有可能法官會值班,但不可能書記員也值班,畢竟就一個法庭值班也用不了兩個人,法官不能自己一人辦案,這不符合辦案的原則。
4.問題于是來了:為什么被告就說原告已經撤訴?
5.莆田城廂這個案件,幾乎是南京彭宇案翻版,不是你撞的,為什么你要服?
6.就法律界,有人支持原告,有人支持被告,你讓老百姓信誰?
7.彭宇案讓中國法治倒退20年,就是因為調解結案,事實真相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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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莆田案不允許撤訴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9.法院開庭的功能有二:一是查明事實,便于法院裁判;二是通過公開開庭,對旁聽群眾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10.案件事關“扶不扶”“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到底是誰撞的”“交警事故是怎么認定的”這些重大爭議,事關公共利益,已經不是私益,這不是“占用公共資源”,而是為了公共秩序,民法典將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設定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民事活動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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