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孫培水律師辦案手記之七:"黃金37天"圍城錄——一起開設賭場罪案中的生死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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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東瞬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孫培水)
自由的倒計時:37日鐵窗內的無罪證成
“釋放一個無辜者,比懲罰十個罪人更榮耀。”——當撤案決定書穿透第37日的鐵幕,這份古老的法諺在我們心中激蕩回響。這不僅是對結果的確認,更是對一場在刑事拘留“黃金37天”內完成的無罪辯護的禮贊。它生動詮釋了法治共同體如何在時間的熔爐中,淬煉出穿透迷霧的慧眼,精準守護個體自由與法治尊嚴的邊界。
(一) 絕望叩門:37日倒計時的冰冷啟動
八月的熱浪裹挾著一位母親的絕望。她倚著兒媳,步履蹣跚,手中緊攥的《拘留通知書》已被淚水洇染模糊。“律師,我兒子怎就成了‘開設賭場’?!”開設賭場罪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嘶啞的控訴里,交織著難以置信的驚恐與深淵般的絕望。“涉嫌開設賭場罪”幾字,如烙鐵灼燙在母親的心上。當事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拘已逾2日。刑事拘留的最長37天——這決定命運走向的“法治沙漏”,其流沙已在會面瞬間冰冷傾瀉。“黃金37天”(30日偵查+7日批捕審查),非虛言恫嚇,乃鐵律凝成:一旦錯失,批捕后的無罪緩刑之路將荊棘叢生,代價是難以估價。
(二) 迷霧核心:“賭場老板”抑或“情面幫工”?
看守所鐵窗后,一張憔悴的中年面孔,眼中血絲密布,言辭卻急切清晰:“我只是開車接送兩次。牌局旁觀時,他們去洗手間或接電話,央我代發幾手牌。我未投一文,未分一利!”他反復叩擊“幫忙”、“臨時”、“無利”三詞。
其描述勾勒的圖景清晰:角色僅限于物理空間的轉移者(司機)與牌局進程的短暫、被動服務者(替手發牌)。這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及其司法解釋定義的“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橫亙著本質鴻溝。法律威嚴在于精準打擊社會之害,而非將“涉賭”之舉皆羅織入罪。
本案辯護核心,需如手術刀般精準切入兩罪構成要件:
1.開設賭場罪之辯:穿透“經營”本質。根據當事人供述。
核心要件:“經營”賭場需具主動、持續提供場所(物理/虛擬)、設定賭式、組織人員、管理運作、抽頭漁利之故意與行為。精髓在于對賭局的控制性、組織性、持續性、營利性。
行為解構:
“場所”提供?僅提供交通工具(車),未涉賭博場所(他人設立)的提供、控制、管理。
“組織”行為?無證據指向其發起賭局、召集人員、制定規則、管理賭資,僅為受邀或旁觀的被動存在。
“經營”行為?“發牌”系臨時性、被動性、替代性勞務,遠未達開設賭場罪要求的主導性、管理性內核。
“營利”目的?第一時間申請調取的銀行流水(核心證據):證明賬戶與賭資流轉、抽頭漁利絕緣。未投賭本、未抽費用、未分利潤。主觀上純系“情面幫忙”,毫無“以賭牟利”之故意。
法理點睛:契合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開設賭場”認定核心在于對賭博活動的實際控制、主導及是否獲利。當事人行為顯未達標。法諺有云:“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刑法謙抑性不容將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極微的臨時幫助升格為罪。
2. 賭博罪之辯:厘清“聚眾”與“為業”
核心要件:賭博罪(聚眾型)要求行為人主動“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或“以賭博為業”。
行為解構:
“聚眾”者?賭局組織者不明,當事人非發起、非召集,甚非積極參與(自述旁觀為主)。
“抽頭漁利”?銀行流水及提交的企業經營證明,徹底否認知情獲利可能。
“以賭博為業”? 自有注冊企業、正常經營,涉賭行為(即便存在)純屬偶發陪友,與生計無關。
法理點睛:認定賭博罪須嚴守“聚眾”組織性與“為業”持續性、依賴性。當事人行為與此格格不入。
(三) 黃金37日:與時間競速,法治共同體的精密協奏
刑拘后的37天,是自由與囹圄的天塹,罪與非罪的關鍵分野。我們深諳:必須在公安報捕前(前30日)及檢方批捕審查7日內,筑起無罪、罪輕、存疑不捕、無逮捕之必要的證據堡壘與法理長城。
辯護策略圍繞“黃金37天”精密展開:
1. 火速會見,錨定陳述:緊急會見,詳盡固定當事人關于行為性質、動機、參與度、獲利狀況的穩定陳述,奠定辯解基石。同步告知權利義務,防范恐慌致不利供述。
2. 申請證據調取,構筑防線:
核心攻堅:書面申請調取當事人銀行流水(證無賭資關聯、無獲利)、名下企業經營證明(證正當職業,非賭為業)、高速通行/ETC記錄(印證接送行程,雖表面不利卻佐證其僅系交通服務)。
協同印證: 申請調取同案人員對其角色、獲利的供述、證言(力證其被動、臨時、無牟利狀態)。
3. 密集溝通,遞進狙擊
首輪意見(刑拘初期):火速提交《關于建議查證無罪、罪輕并審慎報捕之法律意見書》。核心穿透:
行為本質:被動、臨時幫助,悖離開設賭場罪“經營”內核。
賭博罪闕如:未實施“聚眾”,無抽頭漁利。
無罪初顯:根據會見得知無證據(流水、職業證明)證明有罪可能。
查證重點:力促公安聚焦當事人實際作用、獲利情況,鎖定關鍵客觀證據。
持續對話:與主辦警官理性、專業溝通,共溯真相。強調:“指控基石乃‘共同經營故意’與‘營利行為’,而當事人軌跡(GPS時限)與資金(清白)恰證此二柱崩塌。”幸遇專業警官,深入核查資金流等關鍵點。
4. 決戰報捕期:
在案件移送檢方批捕的臨界點,提交重磅《關于建議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審之法律意見書》,附企業經營證明等鐵證,根據當事人陳述系統論證:
證據不足:全案證據鏈無法閉合兩罪核心要件(經營故意、組織行為、營利事實)。
無社會危險性:初犯、偶犯,企業負責人身份,固定居所,無前科劣跡,無串供、滅證或再犯之虞。
無羈押必要性(五維論證):
1. 刑罰預期輕緩:即便構罪,量刑亦屬輕緩;
2. 社會危險性闕如:無前科,認罪態度好;
3. 證據風險可控:當場抓獲,同案到案,關鍵證據固定;
4. 犯罪性質非暴:經濟犯罪,無暴力脅迫;
5. 人身特征可宥:初犯偶犯,企業家庭亟需維系。
政策溫度: 依法論證之余,策略性提及(附初步證明):羈押已嚴重影響企業(關乎十余名員工生計)經營,政府項目瀕臨違約。此舉非“綁架”法律,乃依據“少捕慎訴慎押”政策及“六穩六保”精神,懇請司法展現刑法的謙抑與溫度。
(四) 破曉:第30日的正義之光
報捕期限的空氣中彌漫著焦灼。終于,在第30日午后,消息如驚雷擊穿陰霾——辦案單位經審慎研究,充分考量我方意見及證據,特別是報捕環節對定性及證據不足的嚴苛審視后,最終認定當事人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亦不構成賭博罪,決定撤案放人!
當事人步出鐵門,秋日晚風微涼。他深吸一口氣,母親與妻子已沖入懷中,三人相擁,泣不成聲。那淚水,是重獲自由新生的戰栗,更是對法治公平正義的至深感激,也是對自己行為不慎的悔恨。
結語:自由的背面,刻著責任——黃金37天的警示與微光
案雖落幕,其折射的法治與人性的輝光,如秋日長空,澄澈高遠。
1. 法治之光:共同體的勝利與黃金救援的永恒價值
此役是“黃金37天”辯護的經典注腳,是法治共同體(專業警官、盡責律師)在法律框架內恪盡職守、協作追尋實體與程序正義的凱歌。它昭示:辯護前移,在偵查源頭精準發力,乃阻遏冤錯、捍衛人權的最強堤壩。“看得見的正義”——本案的每一次溝通、每一份意見、每一個審慎決定,皆是其璀璨銘文。
2. 人生警鐘:自由邊界的靈魂拷問
然于當事人,這30日鐵窗,無異于刻骨銘心的靈魂淬煉。“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古訓如雷貫耳。縱法律最終未加罪,那失去自由、隔絕親情、承受高壓的日夜,及帶給家庭的驚惶,皆是沉甸甸的代價。這切膚之痛,是一記洪鐘:
法律意識乃護身符: 警醒世人時刻緊繃法律之弦。莫因行為“微末”而松懈對合法性的審視。法之邊界,常在“小事”與“人情”的模糊地帶。
做行為的“第一責任人”:“一失足成千古恨”,一次疏忽或僥幸,足陷人生于漩渦。于復雜世網中,人人皆為自身行為后果的終極承擔者。以法律尺度丈量每一次抉擇,明辨可為與不可為之界,遠離違法犯罪的灰色地帶,是對己、對家、對社會最深沉的擔當。
3. 律師之責:于警示中傳遞希望
身為刑辯律師,我們既見證法律意識淡薄釀成的悲劇,亦親歷如本案般在法治護佑下重生的個案。價值不僅在于為陷囹圄者力辯,更在于借鮮活案例向社會鳴響警鐘,傳遞知法、守法的迫切。我們守護的,不僅是法庭上的權利,更是社會對規則的信仰與對自由邊界的敬畏。
法治是溫暖的力量,然其溫度,需每位公民以敬畏與遵守去呵護。“黃金37天”的博弈終會落幕,但關于法律、自由與責任的求索,永無止境。
“在法的世界里,沒有小案子,只有當事人的大人生。”
“辯護權的高度,丈量著法治文明的尺度。”
而公民法律意識的深度,奠基著社會和諧的根基。
愿以專業與赤誠,繼續于這黃金時限內,為權利而辯,為正義而戰;更愿以案為鑒,警鐘長鳴,讓法治的星火,照亮更多人前行的坦途。(編輯:茌平新媒體:史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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