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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姜某某介紹同案被告人宋某某、彭某某認識,后三人共謀通過海上運輸走私疫區凍肉30余噸,被偵查機關以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立案偵查。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定姜某某系主犯之一,向法院提起公訴并量刑建議5年。經法院審理,律師從犯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最終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辦案過程及辯護亮點
偵查階段姜某某妻子委托我所律師為姜某某辯護,接受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第一時間會見姜某某,并展開了一系列的辯護工作,但姜某某本人有故意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偵查階段姜某某被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環節,煦濱團隊經閱卷認為本案主從犯情節爭取是最主要的辯護點,本案中姜某某是犯意發起者之一,后續有墊資行為,偵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均認為姜某某作用突出,認為姜某某系主犯之一,認罪認罰環節建議量刑5年,并處罰金。經分析,姜某某雖系犯意發起者,但并未實際出資,且從未獲得分紅,三次走私活動中前兩次姜某某因疾病入院治療,并未實際參與,有充足認定從犯并減輕處罰的事實依據,在多次會見姜某某后與姜某某共同制定暫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環節繼續爭取從犯訴訟策略。律師團隊以此策略為核心完成庭審,庭審后持續與主審法官、公訴人溝通,并在家屬以及劉某授權后向合議庭提出可以預交部分罰金的意見,最終合議庭、公訴人采納律師辯護意見,在第二次開庭以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定從犯,并提出有期徒刑2年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最終法院采納該量刑建議,以姜某某構成走私國家禁止及出口貨物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金十萬元。
三、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四、案件啟示
走私犯罪中辯護要點除了數額、稅款等,主從犯辯護也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辯護要點,往往在量刑中能起到比較重要的作用。犯意的提起者、行為人的參與情況、犯罪階段的發展與全部犯罪事實、犯罪數額在全部犯罪所得中的比重等都是認定主從犯的關鍵因素。
五、煦濱刑事團隊簡介
煦濱刑事團隊由田筱荷主任帶隊,團隊建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設一支最強大、最專業、最前沿的刑辯團隊,在成員準入上進行嚴格的篩選,團隊成員均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或系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團隊成員累計辦理刑事案件幾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現已擁有強大多元的刑事智庫,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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