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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拿到法院執行文書,看到“終本”兩個字就慌了,以為自己的錢徹底要不回來了——其實這是對“終本”最大的誤解。
“終本”全稱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法律條文里它有嚴格的適用標準,可到了現實執行場景中,卻常常出現“規定很豐滿,現實有落差”的情況。
先明確核心:終本是“暫時性終結”,而非“永久性了結”,這是法律對它的核心定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法院要啟動終本,必須同時滿足一系列嚴苛條件,絕非“查不到錢就隨便終本”。從法律層面看,法院得先窮盡所有財產調查措施,不僅要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有價證券、車輛等財產,線下也得去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隱匿地排查;若被執行人隱匿資料拒不交出,還要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必要時還能啟動審計調查、懸賞公告等方式。
除此之外,法條還明確了前置流程:必須先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財產報告令,對逾期報告、虛假報告的,要依法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責;同時得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納入失信名單;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要全力查找,有妨害執行行為的也要依法制裁。更關鍵的是,案件立案滿三個月、充分聽取申請執行人意見并記錄在案后,才能考慮終本。單看這些條款,能感受到法律對終本的嚴格約束,理論上能最大程度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
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常常有落差。不少申請執行人反映,實際經歷的終本程序,和法條規定的嚴謹性存在不小差距。最常見的就是財產調查“走過場”,有些法院只做了網絡查控,沒開展線下排查,就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準備終本。畢竟基層法院執行案件量大,法官精力有限,要對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無巨細”的全維度調查,客觀上確實有難度,很多時候只能寄希望于申請執行人補充財產線索,案件相當于暫時“擱置”。
其次是時間節點的彈性化。法條要求立案滿三個月才可考慮終本,這原本是給法院留足調查時間,可現實中,部分案件剛滿三個月,就被書記員排上終本流程,甚至出現“為了結案率推進終本”的情況,而非基于案件實際執行進度。更讓當事人糟心的是意見聽取和文書送達環節的疏漏:法條明確要求終本前必須告知申請執行人案件情況、法律后果并聽取意見,但現實中,很多人只接到一個簡單通知,甚至連通知都沒有,就發現案件被終本了;還有人直到想跟進案件時才知道已終本,連終本裁定書都沒收到,后續詢問才得知是送達地址有誤,或是送達流程被簡化。
另外,對于“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這一情形,法條也有明確界定,比如財產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且無法采取強制管理措施,或是查封了車輛、船舶卻無法實際扣押等。但現實中,有些法院會對“不能處置”的認定標準放寬,把一些暫時難以處置的財產直接歸為“不能處置”,進而推進終本,讓申請執行人陷入被動。
結合網友反饋,大家的困惑也集中在這些點:有網友說“終本后就沒人管了,自己找了新線索,聯系法院恢復執行還得反復跑”;也有網友吐槽“連裁定書都沒收到,查案件進度才知道終本,感覺自己的權益被忽視”;還有網友理解基層法院壓力,但仍希望“至少把基礎流程做到位,別讓法條成了‘紙上規定’”。其實這些吐槽,本質上就是法條剛性與現實執行彈性之間的矛盾。
這里也給大家提個醒:即便案件被終本,也不代表維權結束。終本后五年內,法院會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只要發現新的財產線索,隨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限制。如果遇到法院未按法定程序終本、未送達裁定書等情況,也可以依法提出異議,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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