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大爺和租客吵了一架,竟然把自己氣死了——是真的“氣死”。租客被家屬告上法庭,索賠45萬。一場普通的租房糾紛,為何演變成人命官司?只是動動嘴皮子,難道也要背上法律責任?
2022年8月,河南南陽的陳女士租了三個月的房子,押金500元。合同寫得清清楚楚:房租按月收,中途退房也得按整月算。可陳女士有自己的小算盤:退房時只超了五天,而且最后半個月她在外旅游,根本沒人住。更讓她心里不舒服的是,回來收拾東西時,她發現屋里一件黃金首飾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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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場圍繞“押金”和“丟金”的爭吵,就這樣爆發了。
陳女士質疑首飾被盜,70多歲的房東羅大爺一聽就火了:“你說丟了就報警!我屋里外都有監控,你憑啥懷疑我?”兩人情緒越來越激動。當時和陳女士一起的,還有她弟弟和朋友,一共三個人在場。
這時,羅大爺的兒媳打來電話緊急勸和:“我公公二十多年前得過腦梗,快八十的人了,真不能生氣!黃金丟了該報警報警,房租也好說,那五天算我的,不按整月收了!”你看,家屬已經明確發出了“預警信號”:老人有病,別刺激他。
可這事還沒完。在后續溝通中,陳女士的弟弟說了些難聽話,羅大爺的火“蹭”一下又上來了。雙方再次吵得不可開交。羅大爺的老伴在現場急得直勸:“別跟他吵了,他身上有老毛病,經不起折騰啊!”這已經是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明確的勸阻和風險提示了。
遺憾的是,爭吵并未停止。直到老伴強行把羅大爺拉回屋里,這場風波才暫告段落。然而,僅僅十幾分鐘后,老伴回到屋里,發現羅大爺已經倒在地上,一動不動。急救人員趕到,卻沒能挽回他的生命——呼吸心跳驟停,當場去世。
悲痛欲絕的家屬將陳女士等三人告上法庭,索賠45萬余元。他們認為,如果不是這場激烈的爭吵誘發了老人的基礎病,悲劇根本不會發生。
陳女士三人覺得比竇娥還冤:“我們都沒還嘴!是他自己在那兒吵!”“他自己有病,關我們什么事?”“房租他還不講理呢!”在法庭上,他們堅稱自己毫無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只是吵個架,既沒動手也沒辱罵,真要為人家的死亡負責嗎?
法律上,這起案件屬于“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核心是審查侵權行為、因果關系和過錯程度。
法官調取了現場監控,并結合派出所筆錄,還原了真相。關鍵點在于:陳女士三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家屬多次明確告知“老人有病、別爭吵”,這相當于把一個大大的“風險提示牌”立在了他們面前。作為正常人,應當預見到與一位年近八旬、有腦梗史的老人激烈爭吵,可能導致其情緒激動、誘發疾病。但他們未能克制,繼續進行言語對抗。
法院由此認定:爭吵行為與老人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不是說吵架直接打死了人,而是說吵架作為“誘因”,引發了老人自身疾病的急性發作,最終導致死亡。在侵權責任法中,這種“多因一果”的現象很常見。
當然,責任劃分必須公平。法院認為,羅大爺自身是成年人,明知身體狀況不佳,更應控制情緒,避免與他人發生激烈沖突。因此,他自身要承擔“主要責任”。而陳女士三人在已知風險后仍未停止爭吵,存在“次要過錯”。
最終,一審判決陳女士三人承擔20%的次要責任,賠償家屬8萬余元。三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理由是:盡管沒有肢體沖突或公然辱罵,但持續的爭吵的確是導致老人情緒劇烈波動的直接誘因,這個過錯無法否定。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與老人、病人或體質特殊者打交道時,“吵架”可能不再是簡單的口舌之爭。一旦對方因此發生意外,你很可能因為“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承擔侵權責任。
“合理注意義務”簡單說,就是根據當時情況,一個正常理性人應當采取的行為標準。當對方或家屬明確告知“不能受刺激”時,你的注意義務就被顯著提高了。繼續爭吵,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具有過錯。
陳女士覺得押金計算不公、物品可能丟失,她當然有權理論。但在維權過程中,當風險已經明示,是選擇“暫停爭吵、尋求其他解決途徑”,還是選擇“爭一口氣、繼續對抗”,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說到底,法律在平衡“個人情緒宣泄的自由”與“對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之間,永遠會傾向于保護后者更基本的價值。因為生命權,是最高的人格權。
言語可以是溫暖的衣裳,也可以是傷人的刀槍。當憤怒沖出喉嚨之前,請記得:你對面那個和你爭吵的人,首先是一個活生生的人,然后才是你的‘“對手”。法律守護生命,從警惕每一句失控的言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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