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不知你有沒有遇到過外賣被偷的囧事,今天的新聞能給你解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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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消息 廣西賀州 大學生偷外賣被拘5日,警方將通報公開立在外賣架旁,派出所:是為了警示教育。
這做法你贊成嗎?比如你是否聯想到“封存”?
警方通報內容:|2025年12月28日,我所接到賀州學院一學生報警稱其外賣在校內被盜。接警后我所民警通過偵查發現盜竊嫌疑人為張某某,2025年12月29日張某某被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張某某因盜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屬于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極目新聞記者就此事向城中派出所核實,工作人員表示不是p圖,“只是說做一個宣傳,也是做一個警示教育”。
對拘留處罰,我看到網上有網友建議“槍口抬高一寸”,這種事怎么說呢?你我皆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學校里的老師或者學生,作為外人發發慈悲是很輕松的事,還被人認為是善良大度。殊不知,你又知道受害人的心酸是怎么回事?說不定受害人已經不是第一次遭遇如此悲催的事了,你又如何讓人大度和包容?
勿以惡小而為之,警方這么處罰,肯定有處罰的道理,其知道的內情肯定比你我多。在拘留處罰這個問題上,我完全贊成警方。如果都這么斬釘截鐵地處罰盜竊,我相信偷外賣的行為會大大減少。
現在的重點爭議是警方向社會公開該大學生的處罰情況,這個適合不適合,比如是否和“封存”有沖突?
筆者認為,警方通報中將違法行為人指為“張某某”,而不是全名,此通報即使被他人發上網了,也不能導致其他陌生人(包括網民)了解“張某某”究竟是誰,這說明警方將通報公開在外賣架旁對“張某某”并無擴大的影響。
至于“張某某”盜竊這個事在線下小范圍被老師同學知道,這個是避免不了的。注意,是給予“張某某”拘留處罰,不是給予警告,拘留是要進號子的,被身邊人知道很正常,避免不了。
關于和“封存”的沖突?我們先上封存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認真仔細閱讀“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記錄存在哪里?——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通常保存在公安機關的內部系統中。
根據相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如派出所、分局等)負責保存。這些記錄屬于公安機關的內部檔案,用于管理治安案件和追蹤違法人員信息。
部分嚴重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可能被錄入全國性的數據庫(如公安部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供全國公安機關共享查詢。但一般治安處罰記錄通常僅保存在地方公安機關系統中。
存儲違法記錄的形式以電子檔案為主,少量的存在紙質檔案形式。
封存工作溯源是針對公安機關管理方面的要求,即公安機關不得將存儲在公安內部系統的違法記錄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和公開(法定情形除外),即公安自己知道和掌握即可,不對外。
賀州學院盜竊的這個事,并非是公安機關將違法記錄信息透露給其他人,因為違法行為人主體就沒有明確,再有這個“張”本身是大姓,更是明確不了違法主體。何況也不是其他人來公安機關申請提供記錄,公安機關因此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從這個角度說,公安機關通報的是典型案例信息,是“以案說法”的普法宣傳,是“警示教育”,而非公開違法記錄。所以本事件無關封存。
實際上,很多違法行為(比如違法遛狗、違法燃放煙花)往往和周邊的人關系最大最密切,公安機關在可能產生切身危害的地方(生活區為主)以典型違法案例進行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實際上也是風險提醒,同時也是社會監督。這種形式非常好,很接地氣,筆者高度支持,熱烈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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