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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編將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收錄的交通肇事罪案例匯總成專題,方便大家檢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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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認定
——陳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結合其他證據,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如果不考慮逃逸情節亦可以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9)滬01刑終588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3
2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的認定
——宋某、宮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的指使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車輛所有人雖不是車輛直接駕駛人員,亦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2)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對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定罪處罰。
【案號】(2022)魯0612刑初333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5
3
“自首認罪”案件如何理解和把握“證據
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余某鋒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被告人“自首認罪”,只是表明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態度,并不代表案件事實一定是清楚的,證據一定是充分的。
(2)雖然被告人“自首認罪”,也不能放松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是要恪守法定證明標準,運用多種方法,對全案證據進行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立體化審查判斷,在審查判斷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然后得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結論:①在微觀上,對單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全面審查判斷;②在案件事實層面,對被告人所述“各犯罪環節”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③在宏觀上,綜合全案證據,從主客觀兩個方面、正反兩個維度對整個指控證據體系進行全面審查判斷。
【案號】(2016)粵09刑終17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5-1-054-003
4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應
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決定是否從
輕處罰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關于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與認定問題。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應重點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以及是否實施了逃離現場的客觀行為。主觀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客觀方面的“逃離現場”是指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故意逃離事故現場或相關場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眾或事故處理人員控制的行為。“首次處理”,是指事故處理機關將行為人列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處理措施,如接受審訊、酒精含量檢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交通肇事逃逸的“現場”不僅包括事故發生現場,也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系的場所,如搶救事故傷亡者的醫院、調查事故責任的交警部門等。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發生后、被作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實施逃離現場行為的,一經實施即告成立。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不能因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對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但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案號】(2009)集刑初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2-1-054-001
5
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不具有預定
的證明力
——袁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并非認定被告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唯一依據,人民法院既可以認定,也可以否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全案證據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刑事案件證據審查認定標準,客觀公正地劃分責任,從而判斷被告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刑法是以刑罰為懲治手段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其所要求的刑事責任證明標準遠高于其他部門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交警部門主要依據交通法規,為確保交通安全以及后續損害賠償有效進行,結合肇事者本人的供述、現場遺留的痕跡、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依照證據優勢原則等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體系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法院在審理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根據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分析判斷。
【案號】(2019)贛03刑終72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1
6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分:二者主觀內容不同,后者主觀持直接或間接故意,而前者主觀僅為過失;后者系情節犯、行為犯,不要求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前者則要求發生重大事故,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二者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持故意還是過失。前者明顯主觀抱有過失態度,后者主觀上則持間接或直接故意態度。
(3)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危險駕駛罪的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是二者區分的關鍵。一般認為,“其他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不泛指所有具備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
【案號】(2017)湘0621刑初409號刑事判決書
【入庫編號】2023-02-1-054-002
7
駕駛特種設備車輛道路交通肇事行為的定性
——孫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叉車、非公路用觀光車、推頂車等均系特種設備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但當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規進行行駛或履行運輸職能時,即具有機動車的車輛屬性,屬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制的機動車;該類車輛因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門出具相應事故責任認定書,此類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案號】(2017)滬0112刑初1847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6-1-054-010
8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實質審查
——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
【裁判要旨】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結合其他證據,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后,行為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所負責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責任要件的,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號】(2024)冀0505刑初8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1-054-002
9
行人引發交通事故的司法認定
——胡某霞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亦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8)粵20刑終589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4-03-1-054-001
10
緩刑適用中再犯罪危險的判斷
——盧某朝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緩刑適用條件之一。對于行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不久即在被吊銷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不適用緩刑。
【案號】(2023)粵1204刑初246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6-1-054-002
11
缺席審判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
——王某銀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缺席審判程序,需要具備實體性和程序性條件。實體性條件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導致缺乏受審能力,無法出庭受審;程序性條件為,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被告人無法表達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或同意恢復審理。
【案號】2025-06-1-054-003
【入庫編號】(2022)蘇0706刑初349號刑事判決
12
未封閉的施工路段屬于道路
——曹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施工單位在對道路進行整修時,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警示義務,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閉,被害人能夠以參與公共交通的主觀心態誤入的,應當認定該未封閉的路段屬于道路。肇事者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案號】(2021)滬02刑終690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1
13
對酒后駕駛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如何區分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杜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存在相同之處,對于酒后駕駛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定性,可從犯罪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加以區分:就主觀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失,且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具體應當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是否正常行駛、行駛速度、車況路況、能見度、案發地點車輛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現以及行為人關于主觀心態的供述、相關證人的證言等情況綜合認定;就客觀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一般僅實施一次撞擊行為,但須注意的是,撞擊次數僅體現行為人對危害后果所持意志狀態的一個方面,不能將此作為區分二者的絕對標準。
【案號】(2010)楚刑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5-1-054-002
14
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屬于無駕駛
資格駕駛機動車
——張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扣留、注銷、撤銷、準駕車型不符等情形。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9)鄂06刑終358號之二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7
15
缺乏直接證據時可通過間接證據對案件
事實綜合認定
——曾某建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認,且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應當通過間接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綜合認定。單個的間接證據只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實的局部情況或者個別情節,但如諸多間接證據經查證屬實,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各個片段能分別加以證明,且能環環相扣,形成了完整的、閉合的、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證明體系,則這些間接證據同樣可以承擔起重構案件全貌、還原法律事實的證明功能,可以據此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案號】(2022)贛08刑終128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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