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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三門峽市看守所地址:三門峽市省道S312與009鄉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導航:三門峽市槐香苑小區
▼乘車路線:三門峽站乘坐1路公交車到加油站下車,向北200米轉向東步行1.6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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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控制后,經允許脫離控制,后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是否成立自首?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為只有發生在其"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前,才能認定為自首中的"自動投案"。投案行為發生在"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后的,不成立自首。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犯罪后雖然被公安人員發覺,但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接受訊問之前,因正當理由脫離了辦案機關的控制,經過思想斗爭,能逃而不逃,選擇主動回到案發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屬于自動投案,且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當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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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被告人的投案行為不成立自首。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其是否構成自首,關鍵在于其是否屬于自動投案。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偵查管控"的確定性、針對性。
"偵查管控"要求辦案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線索,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所犯罪行有比較具體的認識:一方面,辦案機關控制犯罪嫌疑人,系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后對其進行控制時辦案人員基本了解案件事實,知曉嫌疑人的自然情況,控制行為具有確定性、針對性;另一方面,辦案機關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罪行的性質有比較具體的認識,并向犯罪嫌疑人明確告知因涉嫌何種罪名必須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偵查管控"的確定性和針對性,才能將在"偵查管控"之后的投案與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或者僅因形跡可疑盤問時交代罪行的"視為自動投案"情形區分開來。
2."偵查管控"的強制性、義務性。
首先,"偵查管控"系辦案機關將嫌疑人置于實際約束、控制范圍之內,進行調查、訊問、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其次,"偵查管控"包含但不限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只要辦案機關采取合法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的約束,進行調查、訊問,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涉嫌犯罪,即可認為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偵查管控"。此外,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后,有義務如實回答辦案人員的提問,配合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情況并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偵查管控"的強制性和義務性,才能夠將"偵查管控"與電話傳喚、犯罪嫌疑人被發覺但沒有接受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區分開來。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電話傳喚或者僅被辦案機關發覺時,尚處于自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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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動投案"的時間應當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前。
法律之所以規定自首,旨在鼓勵犯罪分子認罪、悔罪,降低社會危險性,節約司法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犯罪嫌疑人在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體現了其認罪、悔罪的態度,降低了社會危險性,同時,也減少了辦案機關發現案件線索、進行偵查、實施抓捕的成本,提高了案件偵破的效率。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后,雖然也可以通過如實供述來表達自己的悔罪態度,但主動性與自動投案不可同日而語,辦案機關偵破案件的司法成本已被消耗,不存在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可能性。本案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允許脫離控制,而后又按公安機關指令自行到案的行為,對其被辦案機關控制前的認罪悔罪態度和司法成本的節約無任何影響,犯罪嫌疑人脫離"偵查管控"后又自行到案,系被辦案機關控制后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屬于自首范疇內的自動投案。
《職務犯罪自首、立功意見》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認為,辦案機關掌握犯罪事實、對嫌疑人調查談話、訊問、宣布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行為,均系辦案機關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強制性、義務性、針對性、明確性的特征,而犯罪嫌疑人在上述情形下向辦案機關投案的行為,均不屬于自動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只有發生在其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前,才有可能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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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控制后,經允許脫離控制,后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不屬于"自動投案"第一,偵查機關的"偵查管控"行為具有確定性、針對性;第二,辦案機關對被告人的控制行為具有強制性,被告人有義務如實回答辦案人員的提問,配合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情況并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第三,被告人經允許脫離控制,后又按指令自行到案發地點接受調查,雖然從表面上看具有自動投案的形式,但該行為發生在被告人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后,不符合自首中的"自動投案"時間特征。【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三門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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