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罪認罰
在具體辦案中,一直講究“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過,在之前,這個沒有精確的落腳點。
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的時候,新加入了一項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所有的犯罪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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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據兩高《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犯罪后自愿認罪認罰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30%。
2.退贓退賠
如果案件造成了被害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失的話,那么退贓退賠絕對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
畢竟,這修復了被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
尤其是對于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初次盜竊,小額詐騙以及交通肇事等常見案件。
一旦退贓退賠到位了,極有可能宣告緩刑,甚至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免于起訴。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20%。
3.爭取諒解
在存在被害人的情況下,退贓退賠只是第1步,最好還要爭取他的諒解。
因為諒解還可以額外減少刑期的10%。
也就是說,退贓退賠并且取得諒解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30%
而如果同時具有認罪認罰情節,那么最多就可以減少60%了。
這個是相當可觀的,基本上犯罪情節不是很重的話,緩刑是沒有問題的。而且極有可能爭取到免刑或者免于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4.自首
這是最容易做到的了。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要構成自首,必須同時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
而對于自首的,是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里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除了完全主動自愿的投案之外,如果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之后,能夠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也是可以認定為自首的。
二是如果在羈押期間,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以認定為自首。
5.立功
典型的立功是揭發他人的罪行,并且經過查證屬實。
這里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立功,就是如果案件屬于共同犯罪或者上下游犯罪,那么協助抓捕同案犯,也是可以構成立功的。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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