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與商業模式創新的浪潮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司法適用已不能簡單依賴于對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當“產品”的外延從實體貨物延伸到虛擬數據、智能服務與體驗權益時,當“銷售”行為嵌入復雜的算法推薦和社群營銷時,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適用面臨根本性追問:如何在不扼殺商業創新的前提下,精準打擊換上新形態的實質偽劣行為?這要求司法者與法律從業者必須從保護市場經濟秩序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意出發,對構成要件進行更具彈性與洞察力的實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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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雜摻假”行為的異化,首先體現在其手段的隱蔽性與對象的無形化。傳統案例多集中于實體產品的成分替換,如在食用油中摻入廉價油。但在智能硬件領域,一種新型的“核心組件摻假”模式正在浮現。例如,某品牌智能家居設備為控制成本,在其宣傳具備“高速穩定連接”功能的通訊模塊中,秘密使用了未達工業級標準、故障率高的廉價芯片。設備整體外觀與品牌無誤,但核心功能因關鍵部件的“摻入”而嚴重受損。這已超越傳統“摻入異物”的物理概念,進入了“功能性組件欺詐”的范疇。更具挑戰性的是虛擬商品領域。設想一款熱門網絡游戲,其官方售賣一種宣稱具有“獨特暴擊屬性”的虛擬武器。玩家購買后,運營方通過后臺數據悄然調低該武器的實際傷害參數,以維持游戲平衡。此時,玩家支付的費用所購買的非非一組靜態數據,而是一種承諾特定性能的“服務型產品”。運營商通過技術手段暗中貶損其核心性能,是否構成對數字產品的“摻雜摻假”?筆者認為,關鍵在于能否證明運營商存在主觀故意,以及其行為是否實質性地導致了產品(或服務)宣稱的核心功能低于合理期待,這需要結合電子數據鑒定與運營日志進行綜合判斷。
“以假充真”模式的當代演變,核心在于“真實性”維度的拓展,從物理實體的假冒,蔓延至身份、來源與功能的系統性虛構。直播電商與平行進口領域是重災區。典型案例:主播銷售標榜為某國際奢侈品牌“原廠尾單”、“海關罰沒”的服裝,價格極具誘惑。調查發現,該服裝實為國內作坊高仿制品,但工藝精湛,足以混淆視聽。消費者購買的驅動因素,并非服裝本身的物理質量(它可能尚可),而是其附著的“品牌正宗血統”這一無形價值。這與用自來水冒充礦泉水有本質不同,這是一種針對商品“身份敘事”與“文化附加值”的精準造假。在數字空間,出售聲稱是“官方內部版”、“破解免激活”的軟件,并承諾其安全性與功能與正版無異,實則捆綁木馬病毒或留有后門,這同樣是新型的“以假充真”——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軟件程序,偽裝成安全、可信的正版軟件進行銷售,侵害的是用戶的數據安全與系統完整性權益。
“以次充好”的認定困境,在體驗經濟與營銷話術的包裝下日益凸顯。傳統定義強調同一品類內質量等級的冒充。然而,在“盲盒”消費模式中,商家將產品線分為“稀有款”與“常規款”,并通過概率控制人為制造稀缺性。若商家故意將大量存在輕微瑕疵(如圖案印刷模糊、關節松動)的“常規款”投入市場,并借助營銷暗示其具有收藏增值潛力,這是否構成刑事意義上的“以次充好”?爭議焦點在于,“次”與“好”的評判標準是產品的物理質量,還是其基于營銷創造的“稀缺性價值”?如果所謂的“收藏價值”缺乏客觀穩定的市場衡量標準,主要依賴營銷話術構建,則難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好”,更可能歸于民事欺詐或虛假宣傳。另一種典型情境是“服務產品化”。例如,某在線教育平臺推出“鉑金導師套餐”,高價承諾提供清北背景名師的一對一長期輔導。用戶購買后,實際提供服務的多為經驗不足的普通教師或研究生,且“一對一”時常被替換為群內答疑。在這里,服務的內容、提供者的資質與承諾嚴重不符,構成了服務領域的“以次充好”。其認定難點在于如何將抽象的服務質量(師資水平、互動深度)進行客觀化、證據化的固定。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一兜底性條款的異化,集中體現在“合格”標準體系的多元化沖突與滯后性上。在保健食品、化妝品等行業,常見一種“標準合規,功能虛假”的灰色地帶。某產品完全符合其備案的企業標準(故形式“合格”),卻大肆宣揚“七天逆轉衰老”、“根治頑固脫發”等神奇功效,這些功效宣稱既遠超科學常識,也違反《廣告法》《食品安全法》中對功能聲稱的強制性、真實性要求。此時,刑事司法是否應穿透產品符合其“低標準”的形式,去審視其整體營銷行為所構建的“產品形象”是否合格?在筆者參與辯護的一起案件中,公訴機關成功論證:當產品的核心賣點、定價依據及消費者購買決策均建立在虛假的功效宣稱之上時,該產品實質上就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強制性要求,應整體評價為“不合格產品”。此外,對于搭載人工智能算法的消費級設備(如智能音響、兒童陪伴機器人),若其算法存在設計缺陷,導致頻繁誤喚醒、收集用戶敏感數據或無法實現宣稱的基本交互安全,那么該“算法-硬件”整合體作為產品,也可能因其不符合國家關于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倫理的推薦性或強制性標準,而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面對上述異化認定趨勢,刑事辯護策略與企業的合規治理必須進行前瞻性升級。對于辯護律師而言,不能再拘泥于傳統物證檢驗,而需具備解讀技術文檔、分析電子數據、理解商業模式的能力。在虛擬商品案中,應聘請技術專家輔助人,對數據篡改的路徑、影響范圍及證據固定合法性提出專業意見;在盲盒涉刑爭議中,應著力論證“產品物理質量”與“營銷賦予的收藏價值”屬不同法律評價維度,并審查概率公示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對于企業,合規的紅線需要畫得更深、更細。必須審視:創新的營銷敘事是否在實質上創造了無法兌現的產品承諾?對于軟件、算法、數字內容等,其內部質量標準、測試流程是否與對外宣稱的功能性能完全對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研發日志、測試報告與版本管理制度,以應對可能的刑事調查?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新時代的司法實踐,正是一場對刑法條文進行持續“創造性解釋”以適應社會發展的生動演示。四種行為模式的異化認定,本質上是在堅守打擊偽劣商業行為、保護市場誠信這一刑法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對不斷翻新的不法手段進行法律回應。這要求法律共同體——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必須成為一個快速學習者,既要精通法律,也需洞察技術、理解商業。唯有通過這種更具穿透力與前瞻性的法律適用,才能精準地將刑事利劍指向真正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同時為誠實創新保留廣闊空間,最終在動態平衡中筑牢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石。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偽劣產品罪律師?;?新型商品刑事風險
?商業模式異化認定;?直播帶貨法律責任;?盲盒銷售刑事風險
?數字商品偽劣認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實務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作為業內公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與合規專家,其執業領域深度融合了司法實踐與學術洞察,尤其擅長處理涉及新型商品、互聯網營銷、數字資產等前沿業態的偽劣產品犯罪疑難案件。曾承辦多起具有行業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并受聘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特邀顧問與風險規避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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