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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尊嚴,在于司法裁判的終局性;社會的有序,在于權力運行的邊界感。當一起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完整司法程序,最終以生效判決塵埃落定,這一結果便承載著國家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成為定分止爭的終極依據。然而現實中,部分已窮盡司法救濟的涉法涉訴案件,仍被納入信訪受理范圍,歷經縣、市、省至國家信訪的層級流轉后,最終交辦回基層。這種“司法已終結,信訪仍接力”的現象,不僅讓基層陷入“無法執行”的困境,更動搖了法治體系的根基——若生效司法裁判可被隨意挑戰,若信訪渠道能突破“訴訪分離”的法定邊界,法律的剛性何在?司法的權威何存?
司法終局性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基石。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這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法定職權,也是全社會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便意味著接受司法程序的終極評價;當三級法院均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已然窮盡了法律賦予的全部司法救濟途徑,這一結果理應成為糾紛解決的最終答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各級信訪部門需落實“訴訪分離”要求,不得將已終結司法程序的案件納入普通信訪受理范圍 。這一規定的本質,是通過制度設計劃分司法與信訪的職能邊界,確保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不受干預,讓“法院判決即為終局”成為不可逾越的法治紅線。若信訪部門對已生效司法裁判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批示、交辦,本質上是對司法權的越位干預,更是對法律明文規定的漠視,最終只會形成“信訪不信法”的逆向引導。
信訪部門的依法履職,是維護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信訪制度的初衷是搭建政府與群眾的溝通橋梁,解決非涉法涉訴的行政訴求,而非成為司法裁判的“二次糾錯渠道”。《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明確界定,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信訪部門不予受理,僅需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這一規則清晰劃定了信訪受理的法定邊界:對于已走完司法程序的案件,信訪部門的核心職責是釋法明理,引導當事人尊重司法裁判,而非違規受理、層層交辦。基層面對交辦的此類案件,既無權撤銷生效司法判決,也無法突破法律規定重新處理,最終只會導致行政資源空耗、司法權威受損。信訪部門若違背“訴訪分離”原則,違規受理涉法涉訴案件,本質上是超越法定職權的履職失范,既違反了《信訪條例》的明確要求,也破壞了國家治理體系的邏輯自洽。
對惡意上訪的依法懲戒,是捍衛法治權威的必要手段。權利的行使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信訪權同樣不能例外。《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對于已窮盡司法救濟,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反復纏訪、鬧訪,甚至采取極端方式擾亂公共秩序、浪費行政與司法資源的惡意上訪行為,法律早已劃定懲戒紅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上訪的本質,是對法治程序的蔑視和公共資源的侵占——當當事人無視三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執意通過信訪渠道尋求法外突破,不僅讓基層工作人員陷入“辦不了、推不得”的困境,更擠占了真正需要信訪救濟的合理訴求空間。唯有對惡意上訪行為依法從嚴打擊,才能彰顯法律的剛性,遏制“信訪不信法”的歪風,讓每個公民都敬畏司法裁判、尊重法定程序。
法治社會的構建,既需要司法機關堅守公正底線,作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裁判;也需要信訪部門恪守法定邊界,依法規范履職;更需要全社會樹立“司法終局”的法治信仰。司法裁判的權威不容挑戰,信訪受理的邊界不容突破,惡意上訪的行為不容縱容。唯有堅守“訴訪分離”的法定原則,讓司法歸司法、信訪歸信訪,讓合法訴求在法治軌道內得到妥善解決,讓違法行為受到依法懲戒,才能筑牢法治國家的根基,讓法律的權威真正深入人心,讓社會在有序軌道上持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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