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國家醫保局官網公布一起醫藥領域商業賄賂典型案例。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慈某龍犯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于2023年6月20日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9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慈某龍為山東某某集團醫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銷售分公司業務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賄送人民幣現金395000元,美元現金9900元,200克商品金條一塊;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內設科室賄送醫用耗材銷售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1191243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至2020年期間,為了感謝普洱市人民醫院總會計師、財務部主任劉某文一直以來在貨款結算上給予的便利和關照,慈某龍分11次賄送劉某文人民幣共計290000元、美元現金9900美元,200克金條一塊,劉某文予以收受。
2.2017年至2020年期間,慈某龍分4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放射科主任靳某賄送高壓注射器等醫用耗材使用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28000元,靳某予以收受。
3.2012年至2015年期間,慈某龍分3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眼科原護士長張某英賄送超低密度精密輸液器使用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77000元,張某英予以收受。
4.2019年春節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慈某龍向產科護士長徐某花、護士楊某賄送靜脈留置針與超低密度精密輸液器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10000元,徐某花、楊某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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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5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王某、田某賄送靜脈留置針的回扣,共計人民幣60100元,王某、田某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6.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6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感染科護士長施某瓊賄送靜脈留置針、精密輸液器的回扣,共計人民幣132953元,施某瓊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7.2013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慈某龍分多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呼吸內科護士長姜某梅賄送靜脈留置針、避光輸液器的回扣,共計人民幣57800元,姜某梅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8.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4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急診科護士長陳某萍賄送其代理的靜脈留置針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14000元、面值50元人民幣的天生祥超市購物券100張,陳某萍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9.2014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3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泌尿外科原護士長和某生、副護士長羅某紅賄送精密輸液器等醫用耗材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33000元,和某生、羅某紅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10.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向時任普洱市人民醫院內分泌科護士長的羅某瓊賄送山東威高公司精密輸液器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20000元,羅某瓊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11.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慈某龍向內分泌科副護士長李某賄送山東威高公司一次性輸液器、靜脈留置針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2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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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慈某龍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普外燒傷科副護士長黃某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和超低密度精密輸液器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20000元,黃某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13.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4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手術麻醉科護士長劉某賄送山東威高公司一次性使用靜脈留置針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100000元,劉某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14.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向普洱市人民醫院消化內科護士長李某波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和精密過濾輸液器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62000元,李某波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2019年4月,因擔心被查處,李某波向慈某龍退還使用剩余的回扣人民幣35000元。
15.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7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心胸外科護士長劉某華賄送山東威高公司輸液器和靜脈留置針的回扣,共計人民幣68690元,劉某華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16.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多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血液風濕免疫科護士長葉某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精密輸液器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38500元并用于科室開支。
17.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多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腫瘤科護士長李某燕、護理組組長吳某麗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避光輸液器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71000元,李某燕、吳某麗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18.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4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重癥醫學科護士長丁某杰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避光輸液器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40000元,丁某杰予以收受并在科室成員之間分發。
19.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兩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康復科護士長唐某芬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現金30000元,唐某芬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
20.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慈某龍分7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兒科護士長萬某、劉某英等人賄送山東威高公司靜脈留置針等醫用耗材的回扣,共計人民幣408200元、面值50元的超市購物券500張,萬某、劉某英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開支和在科室護士之間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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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慈某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其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內設科室賄送回扣,其行為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判決如下:被告人慈某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預繳)。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本案中,行賄人就輸液類低值耗材多次向醫院內設科室給予回扣,以期獲取競爭優勢,提高銷售數量。因回扣被不斷墊高的價格,明顯背離了“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虛高部分沒有形成企業正當盈利,也沒有用于創新和質量,而是妨礙公平競爭。近期,各地陸續開展了輸液器、針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在充分尊重臨床需求、保障臨床供應的前提下,進一步擠掉虛高價格空間,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云南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原標題:慈某龍行賄案
來源 | 國家醫保局
編輯 | 符媚茹 劉瑩 吳晗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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