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一名銷售員,在出差期間參加婚禮,后在岳父家留宿期間因突發疾病去世。事后,相關部門認為,男子在岳父家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視為工作原因,其死亡情形不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家屬不服向法院起訴,認為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1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駁回家屬的訴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男子在岳父家吃飯并留宿直至突發疾病,這期間從事的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個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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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男子出差期間留宿岳父家去世
家屬起訴稱應“視同工傷”
王某生前系江蘇南通某公司的銷售員。2025年1月19日,王某跟同事徐某出差計劃去安徽某藥店測量需定做展示柜的尺寸,王某家屬同行。但因宿州客戶沒拿到房子鑰匙,王某與徐某未能至宿州某藥店測量,而是直接離開并將王某家屬送至河南某縣岳父家,后王某與徐某在某縣入住賓館。
2025年1月20日,王某與徐某到河南許昌學習,當晚二人回到某縣賓館住宿。次日,王某妻弟結婚,當天早上王某開自己的車幫忙接親,王某與同事徐某中午在舉辦婚宴的酒店就餐,飯后二人回賓館休息。當晚,二人至王某岳父家吃晚飯,徐某自行回賓館住宿,王某在岳父家吃飯并留宿。
2025年1月22日7點34分左右,王某在岳父家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8點24分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停搏”。
2025年2月20日,王某就職的公司向海安某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申請材料。同年4月22日,某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中載明:根據《江蘇省人社廳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第一條第五項中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作為工作原因。”王某2025年1月21日參加親屬婚禮,晚上到岳父家吃飯并留宿。次日早晨,王某在岳父家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視為工作原因,因此其死亡情形不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
家屬認為,王某按照公司安排外出的時間均為工作時間,外出期間均應當視為在崗在位。其外出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事后,家屬將相關部門起訴至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駁回家屬訴求
死亡非因工作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2025年1月21日,王某參加親屬婚禮,中午在舉辦婚宴的酒店就餐,晚上至其岳父家吃晚飯并留宿。王某當天的活動明顯系其自主安排的業外活動,不能視為出差活動的延伸。2025年1月22日早晨,王某在岳父家突發疾病死亡是在業外活動期間,并非工作時間,且亦無證據顯示王某的死亡與為了能夠完成工作任務和實現用工單位的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某局認為王某在其岳父家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視為工作原因,進而決定不予視同工傷,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最終,一審法院駁回家屬訴求。
事后,王某家屬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家屬稱,王某于2025年1月21日14時許在某店進行客戶拜訪并打卡拍照,系履行職責工作,當晚前往岳父家系因測量工具損壞且五金店已閉店,為次日(1月22日)赴宿州某藥店測量工作做準備。該行為符合“為工作做準備屬于工作職責的自然延伸”的裁判規則,非私人活動。此外,王某死亡時處于因工外出期間,休息時間應視為工作崗位的自然延伸,休息地點不影響工傷認定。家屬認為,王某就餐、休憩系維持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為,并沒有因此增加用工單位的額外風險,其因公外出的成果由用工單位獲得,其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當然也應該由用工單位承擔。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某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王某死亡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從王某出差直至死亡經過來看,既包括至宿州辦理事務、到河南許昌學習與工作職責相關的事務,也從事了接親、酒店就餐、岳父家吃飯留宿等明顯與工作職責無關的私人事務活動。因此不能將王某出差期間所經歷的時間段均認定為“工作時間”,更不能將王某出差期間所處的場所均視為“工作崗位”。盡管各方當事人對2025年1月21日王某有無從事與客戶聯系、藥店打卡等工作事務各執一詞,從王某負責某公司銷售工作來看,不排除王某1月21日在從事私人事務期間,夾雜著與公司、客戶電話及微信聯系。但確定的事實是王某于2025年1月21日晚上在岳父家吃飯并留宿直至突發疾病,顯然期間從事的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個人活動,王某突發疾病的時間是1月22日7點34分左右,死亡原因為心臟停搏,結合王某突發疾病時的場所,應當認定王某死亡非因工作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程序合法,予以維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家屬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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