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營企業家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六起尋釁滋事罪、兩起妨害作證罪、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本人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無罪辯護。經過艱苦努力,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兩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處被告人五年六個月,二審上訴后繼續減刑。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公開發布。
![]()
檢方指控被告人“指使他人作偽證”,但舉證的時候邏輯并不清晰,沒有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和論述。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成該罪。
一、對妨害作證罪是否成立,應當秉持先客觀后主觀,分步審查的方式進行判斷
1.第一步審查:客觀上是否存在有效的證據載體
(1)是否存在證據載體。比如詢問筆錄等。如果只是單純的提供虛假證言,但并未形成筆錄,并未形成證據,很顯然不成立本罪。
(2)取證主體是否合法。必須是具有法定偵查權力的主體根據法律授權進行的調查取證。無關人員或無權人員詢問,即便提供了虛假證言也不能成立本罪。
(3)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調查詢問時是否立案等。
(4)取證手段是否合法。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本身就是應當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非法證據當然不可能成立偽證。
![]()
2.第二步審查:“他人”是否系故意提供不實內容
(1)證詞內容是否已被證明為不實。如果證詞真偽不明,不能認定為偽證。
(2)不實內容是否指向案件事實。偽證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如果是個人意見、個人推測等主觀認知或法律判斷,不能認定為偽證。
(3)“他人”是否故意提供不實證詞。所謂故意是指明知不實而積極陳述。因為記憶偏差、理解錯誤等原因導致的不實不構成偽證。
![]()
3.第三步審查:“他人”作偽證是否受到了被告人指使
(1)被告人有無指使的動機。任何犯罪都應當有動機,如果作偽證對被告人沒好處,被告人沒理由以身犯險。
(2)被告人有無指使的行為。
(3)被告人指使的具體內容為何。
(4)“他人”有沒有按照指使內容提供偽證。如果指使的內容是A,證人提供的證詞是B,則因果關系切斷。
![]()
4.第四步審查:虛假證詞是否在訴訟程序中被使用
(1)證詞是否出現在訴訟程序中。
(2)證詞是否被辦案機關采信。
(3)證詞是否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
二、妨害作證罪不是行為犯,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有人認為妨害作證罪是行為犯,只要指使他人作了虛假證言就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
1.我國沒有絕對的行為犯
《刑法》總則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所有的刑法分則都有指導作用。妨害作證罪也不例外。
2.三大訴訟法都有對妨害作證的司法制裁措施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有關于妨害作證的規定,直接證明并非所有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2)《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
3.司法判例顯示定罪需達到一定的程度
辯護人收集到了大量的妨害作證罪的生效無罪裁判案例,包括《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都以未到達“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的程度為由判決不構成犯罪。
三、起訴指控的妨害作證罪不能成立
1.證據載體不具備證據資格
(1)該筆錄起始時間是當天16時21分,終止時間是當天15時43分,時間倒流,明顯不實,不足采信。
(2)詢問人和記錄人的工作單位均為X縣政法委掃黑辦,詢問地點為X縣政法委掃黑辦。很顯然,X縣政法委掃黑辦并非法定的偵查或調查主體,該筆錄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卷宗材料中沒有相應的立案手續,那么該詢問究竟是刑事偵查、行政調查還是監察調查?辯護人不知道是在何種法律程序中進行的詢問,不具備合法性。
![]()
2.筆錄對案情經過的描述基本屬實
該份詢問筆錄的核心內容是四點事實。對于該事實,在案證據不能證偽,最多只是存疑,不能認定為偽證。
3.不實證詞對司法活動不會產生實質影響
證詞指向的基礎事實不構成犯罪,一審判決對此進行了確認。對于無罪案件的虛假陳述,即便有利于被告人,也不會實質性影響司法公正。換句話說,客觀上被告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即便證人幫助被告人掩飾了相關責任,也屬于認識錯誤,屬于客觀上注定無效和注定無意義的掩飾。
![]()
4.追究妨害作證會導致錯誤的行為指引
如果判決被告人構成妨害作證罪,那么順著它的邏輯延伸會出現這樣的現象:證人應當證明被告人對排巖占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可問題是,一審判決已經證明涉案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證人的證詞客觀上降低了一起錯案的危害后果,怎么還要反過來追究被告人妨害作證的刑事責任呢?邏輯上互相打架,判決妨害作證的指引價值何在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