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女士在飛豬旅行購買了四張飛機票,機票實際支付金額分別為1401元、1401元、1090元和1405元,而實際出票價格分別顯示為1360元、1360元、1020元和1360元。四張機票的差價合計為197元。
梁女士認為四張機票都出現違規加價銷售情況,并非偶然事件,飛豬旅行存在隱瞞真實票價、違規加價、未明示服務內容等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
當時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梁女士與飛豬旅行溝通過,飛豬旅行只接受差價部分退一賠三。
“我認為飛豬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按照票價退一賠一,但飛豬沒有同意。”梁女士說。
4月16日,記者曾兩次致電飛豬旅行客服電話,但一直未收到答復。4月17日,事情有了新進展。
“今天才發現飛豬在我還沒同意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已經把四張機票的差價197元打到我的支付寶賬戶里了。”梁女士表示跟飛豬溝通快兩周了,事情還沒解決。
其曾向相關部門投訴過,但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打電話來說調解失敗。
梁女士對于飛豬售后服務不滿意,整個維權過程太耗費精力,不想再繼續跟飛豬耗下去了,無奈之下把四張機票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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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把四張機票都退了
“其中三張退票免收手續費,那張1090元的飛機票最終退款900元,收取了190元退票手續費。手續費部分也得自己承擔,飛豬沒有補償。對于承諾的補償三倍差價,飛豬說得等乘坐完飛機之后才能補償。現在機票我都退了,差價的三倍賠償可能也沒了。”梁女士介紹說。
4月17日,記者再次聯系飛豬旅行,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有專員在進行溝通,目前還沒有處理完,等有了結果將第一時間回電。對于手續費能否退還,以最終處理結果為準,
關于飛豬旅行是否存在違規加價的情況,該客服人員表示價格是浮動的,消費者以購買時的價格展示為準。“如果價格確實多收了,我們也會退還差價,如果消費者提出退一賠三的訴求,我們也會幫著反饋和申請。”
近日,梁女士在飛豬旅行購買了四張飛機票,梁女士購買的這四張機票分別是5月1日長沙飛往海口,實際支付金額是1401元,實際出票價格是1360元,差價41元;5月5日海口飛往長沙,實際支付金額是1401元,實際出票價格是1360元,差價41元;5月17日北京飛往長沙,實際支付金額是1090元,實際出票價格是1020元,差價70元;7月11日長沙飛往海口,實際支付金額是1405元,實際出票價格是1360元,差45元。四張機票的差價合計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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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在飛豬旅行購買了四張飛機票
“出票后我通過航空公司官方平臺及航旅縱橫查詢發現,四張機票的實際出票金額均低于實際支付金額,且購票全程平臺未明示差價構成與收費依據。”梁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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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經過對比發現四張機票的實際出票金額均低于實際支付金額
根據《關于國內航空旅客運輸銷售代理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6〕3號)規定,銷售代理企業不得向旅客額外加收客票價格以外的任何服務費,不得通過惡意篡改航空運輸企業按規定公布的客票價格及適用條件、捆綁銷售等違規手段,侵害消費者和航空運輸企業權益。對銷售代理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梁女士認為四張機票都出現違規加價銷售情況,并非偶然事件,飛豬旅行存在隱瞞真實票價、違規加價、未明示服務內容等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事后我跟飛豬旅行溝通過,飛豬旅行只愿意差價部分退一賠三。但我認為飛豬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可以要求按照票價退一賠三,但我覺得賠償數額有點太大,所以主張按照票價退一賠一,但飛豬沒有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飛豬旅行是否存在違規加價的情況,此事將如何處理,4月16日上午,記者撥打了飛豬旅行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關于機票金額的問題,會安排專員在一小時內聯系您,在此期間無需再次進線,耐心等待即可。
由于一直未收到回復,當天下午記者再次致電飛豬旅行。客服人員答復說:“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會盡快安排處理,請耐心等待回復。”
4月17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半島都市報(記者 李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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