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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南陽市看守所地址:南陽市獨山大道與雪楓中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東。
▼導航:南陽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
▼乘車路線:南陽汽車站步行至南陽汽車西站乘坐南陽-新野城際公交車到S103站下車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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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南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行為人因共同盜竊被抓獲,其先前涉嫌強奸犯罪的事實已被外地公安機關掌握,其本人也因此被網上通緝,網上所附資料全面、明確,且本案中尚有參與共同盜竊的同案犯知悉其真實身份及涉嫌強奸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動供認先前的強奸犯罪事實,是否可認定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司法機關在第一次訊問時不掌握行為人的強奸犯罪行為即可視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理由在于,刑法設定"余罪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分子主動交代余罪,便于及時查處積案,因此,在自首認定的掌握上一般從寬掌握為宜。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強奸的事實因公安機關已經簽發了逮捕證進行網上通緝,并附有詳細資料和照片。司法機關對行為人的強奸犯罪事實已經掌握,行為人交待強奸事實只能認定坦白部分犯罪,認罪態度較好,而不能認定為"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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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上述情形下,不能認定行為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這里的"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尚無一定的客觀線索、證據合理懷疑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還犯有其他罪行。同時,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機關"也不能簡單理解,即不僅僅是指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司法機關,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機關。
具體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緝,或者雖已被通緝,但通緝資料不全面、內容不明確,現行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司法機關并不掌握或者很難、幾乎不可能通過比對查證等方式在當時掌握該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則此時的"司法機關"僅指直接辦案機關。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緝,對現行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司法機關可以通過通緝資料掌握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況下,此時的"司法機關"應當包括通緝令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司法機關。比如,一個犯罪分子殺人以后逃跑,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通緝期間該犯罪分子因盜竊被抓獲,抓獲后交代了殺人的事情,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余罪自首。
因為這種情況下的犯罪事實一般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能夠得到查實,所以這里指的尚未掌握情況的司法機關不能理解為其交代事實的那個司法機關沒有掌握情況,也包括其他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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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實施的犯罪行為雖已被其他司法機關掌握,但因地處偏僻、路途遙遠或通信不便等原因,客觀上使現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機關在對現行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難以了解到或發現該先行發生的犯罪事實的,可以將該先行實施的犯罪視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這時的司法機關其實是指直接辦案的司法機關。
因此,這里"司法機關"的外延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化作一致界定。從立法及司法解釋的意旨看,對于"余罪自首"的認定把握相對較嚴,其主要原因是"余罪自首"缺乏主動投案的情形。從嚴把握余罪自首中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這一要件,其意義還在于防止有些負案在逃的犯罪分子因現行犯罪被抓獲時故意隱瞞身份,在訊問過程中再交待真實身份,從而獲取"自首"從寬處罰、規避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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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認定行為人構成自首,不等于不能對其從輕處罰。認罪態度好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酌情從輕處罰的理由。在沒有特別情況下,對坦白好的從輕處罰,有利于鼓勵罪犯主動、積極地交待,有利于盡可能地減低偵查成本,也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不認定行為人"余罪自首",但根據其能主動交代其強奸犯罪事實的情況,可對其所犯強奸罪酌情從輕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南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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