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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部分地方法院上傳的裁判文書,出現了隱去法官姓名及案號的異常現象,引發法律界廣泛質疑。筆者上裁判文書網用“審判員XXX”關鍵詞進行了搜索,果然發現有26個裁判文書出現這種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出了明確回應,指出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姓名及完整案號應不作隱名處理,此類隱名行為“顯屬不當”,已部署全國法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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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
隱藏審判員和案號的做法原則上不符合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年)第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述就不包括審判員、書記員等法院工作人員的姓名,而“案號”根據前述規定,則屬于裁判文書之間進行關聯的基礎,而且即使依規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根據該規定的第六條,也應該“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所以不公布案號的做法,原則上也不符合規定要求。
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會對外公布案號,也存在例外的情形,最高院審理的一類案件,通常情況下就不對外公布案號。那就是最高院審理的“死刑復核”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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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死刑復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法辦發〔2000〕4號)四規定,“不宜公布的幾種情況”,其中第3項為“裁判文書比較集中反映死刑數字的”。
一般案件的案號,除了受理年份、法院代碼,案件類型代字外,通常還包括有一串數字編號,該編號與案件的受理數量有關。死刑復核的案件案號,通常為“(20XX)最高法刑核XXXX號”。從側面來講,可以認為是上述不宜公布的類型。
上述《管理辦法》雖然是在2016年《規定》之前的規定,不過該《管理辦法》沒有在新規定中明確廢止,新規只是規定與其不一致的規定,以新規為準。此外,新規定并沒有類似對集中反映死刑數字的裁判文書是否可以公布的規定。理論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3項還是可以適用。
不過,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并非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隱藏其案號,早期(2021年之前)還是有一些對外公布了案號。具體什么原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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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院的哪類案件通常不對外公布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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