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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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學生兼職家教出現“平臺接單”的新形態。然而,預付高額信息費、苛刻的退費規則以及糾紛后平臺迅速“撇清責任”的做法,讓許多兼職學生在權益受損時陷入被動。專家認為,構建健康的家教市場生態,需從壓實平臺責任、出臺操作性指引等多方面合力推進。
付款后僅僅5分鐘,沈江月(化名)就后悔了。
2025年10月,這名河北某高校的大四學生在一家教中介平臺的小程序上,看中一條招聘帖。她點擊接單,支付了576元信息費。隨后她才留意到,該家教任務要求每天上課,而自己時間無法匹配。她立即聯系客服申請取消簡歷投遞并退款,但對方以“簡歷已推送”“平臺投遞也是服務”等理由拒絕。這筆錢,她經歷一個多月的反復溝通與投訴后才得以追回。
近年來,隨著線上平臺、微信群組等中介模式興起,大學生家教找兼職的途徑從傳統的“家長—老師”直接對接,轉向“平臺撮合、靈活接單”的新形態。技術帶來了便捷的信息歸集,卻也帶來了新的權益保障問題:高額、預付的“信息費”成為標配,而一旦發生糾紛,提供信息的平臺或中介往往迅速“隱身”,使大學生家教無處維權。
出現糾紛,平臺“隱身”
“有的家長沒有足夠的時間輔導孩子學習,或缺乏合適的方式方法講解題目,大學生家教成了很多家長的選擇。”1月2日,來自北京某高校的大三學生周青(化名)告訴記者,她所在的“北京大學城兼職群”微信群在假期內仍不斷有家教訂單信息發布。
“群主就是中介,發布信息時寫清楚要求和薪酬。感興趣就發簡歷過去,很簡單。”周青向記者展示了其所在的近150人“家教兼職群”。她加入的類似群組不止5個。
群公告里,90%以上的文字圍繞著“信息費”展開。規則細致且嚴苛:按周上課,信息費收取一周課時費的60%到150%不等;按月支付,則收取月收入的15%到20%;線上教學的信息費為線下教學的1.3倍。退費條款則限制較多,只有在未試課的情況下才可能全部退回,且需提供錄屏證明已拉黑家長,其他情況則按比例扣除。周青說,中介明確要求“禁止和家長提及信息費”,家教老師較為被動。
沈江月使用的平臺小程序,注冊需提交身份證、學生證,“帖子里不公布家長的聯絡電話、地址等信息,接單付款后有對應的客服添加微信,再跟進對接情況。”
中介成了信息流的唯一閘口。對于家長而言,這帶來了篩選的便利。然而,上海舜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晏齊孟律師表示,許多在線家教平臺本質上是信息中介,常在協議中明確排除與老師存在雇傭關系。這意味著,一旦出現薪酬糾紛、工作內容爭議等,平臺可以“隱身”,輕易撇清責任。
報酬標準缺乏明確規范
支付200多元信息費的周青,也遇到了退費難題。從中介處獲得了家長的聯系方式后,周青按照約定時間進行線上試講。“在線上試講過程中,我沒有與學生進行任何溝通,且家長多次打斷,還對我的教學能力提出質疑。”在最后一次打斷后,家長關掉視頻并拉黑了周青的微信。
試講失敗的周青找到中介聯系退費,才知道此環節中有對接教師和家長的兩位中介參與其中。“在多次協調的過程中,對接家長端的中介態度惡劣且拒絕退費,還刪除了我的微信,跟我對接的中介給我退回了100元信息費。”這時,周青意識到,自己并不掌握中介人員的身份信息,“對方如果直接消失,基本是求助無門”。
記者在社交平臺和網絡投訴平臺上搜索發現,許多家教老師反映,在線平臺、授課機構、教育科技公司等中介,依靠掌握大量家教信息,往往一次性或按課次收取高額信息費。然而,在信息費退費要求上卻“門檻重重”,在幫助維護家教老師合法權益時少有作為,或做出侵害家教老師權益的行為。
當大學生家教遇到爭議試圖維權時,他們首先面臨的是法律定性上的“模糊地帶”。
“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大學生家教與在線平臺或機構之間一般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而通常被認定為以信息撮合服務為核心的中介法律關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班小輝分析,這意味著,薪酬標準、工作時間、休息權利等勞動法律保障難以覆蓋大學生家教群體,糾紛通常被歸類為普通民事合同爭議。
晏齊孟表示,當前,家教工作正從“看管陪學”升級為承擔很多系統性的“替代性教學”,專業要求和勞動強度有所提升,但報酬標準、權益保障卻缺乏明確規范。
沈江月在最近一次住家家教經歷中,就經歷了教學時間被“抹零”計算,額外承擔的接送孩子、批改作業等工作均無報酬的情況。
構建健康家教市場生態
對于這種以“信息撮合”為名、實則深度介入交易并抽取高額費用的模式,當前的監管能否有效觸及?
沈江月通過查詢企業注冊信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歷經一個多月艱難拿回退款。
“這是一種事后的、個案式補救,維權成本較高且效果有限。”班小輝認為,對市場監管部門而言,重點在于規范收費與交易秩序,可針對在線平臺或機構等家教中介制定操作性指引,強化其規則制定與履約保障責任。例如,限制高額、預收性信息費或中介費,要求收費與實際服務相匹配;規范退費規則,明確“未實際履約即應退費”“顯失公平條款無效”等底線標準;強化對格式合同的監管,將不合理免責、單方變更、概不退費等條款納入重點審查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已于2023年實施。班小輝提示,若平臺或中介以“家教撮合”之名,實質上組織、經營具有培訓屬性的業務,特別是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統一定價收費、抽成管理等,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校外培訓機構,從而納入該辦法的監管和處罰范圍。
“市場監管部門可進行充分調研,自行或聯合行業組織推出權責清晰的標準化電子勞務合同,引導交易雙方使用,降低大學生的‘識別成本’與簽約風險。”晏齊孟建議,大學生務必核查平臺資質,簽訂書面協議,仔細審閱條款,重點關注工作內容、報酬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保留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工作過程記錄等證據。
在信用機制建設上,班小輝認為,應推動多方對等評價而非單向評價。既要允許家長評價家教質量,也應允許大學生對家長履約行為、平臺規則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對平臺自身的收費、退費、糾紛處理情況,也應引入外部監督或公開指標,防止信用機制成為單向約束工具。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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