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景德鎮昌江大道,一個尋常的國慶傍晚。一對30歲左右的夫妻推著他們11個月大的嬰兒車,在綠燈亮起時踏上人行橫道。他們或許在商量晚餐吃什么,或許在逗弄孩子,或許在規劃假期的剩余時光。然而,所有的“或許”都在一瞬間戛然而止——一輛電動汽車以126公里時速瘋狂沖來,嬰兒當場死亡,父母經搶救無效相繼離世。一個家庭,就此破碎。
駕駛座上,是一名20歲的男子。他與女友因“鸚鵡何時開始學舌”發生爭執,在國慶擁堵路段,他將爭吵的怒氣轉化為踩下電門的暴力。即便女友驚恐道歉,他仍在短暫減速后再次將車速推至126公里/小時,在限速4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狂奔14秒,直至慘劇發生。
2026年1月,此案一審判決公布:被告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一判決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一個核心問題浮出水面:這樣的罪犯,該不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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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事實是否達到死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幾乎精確“命中”了法律設定的最嚴重情形:
主觀惡性極深:爭吵原因荒誕不經——“鸚鵡學舌的時間”。為如此微不足道的分歧,在國慶期間人流密集路段,故意將車輛加速至限速三倍以上,這已遠超普通路怒范疇,而是將公共道路作為發泄私人情緒的暴力場所。
客觀行為極端危險:126公里/小時的車速,在城市道路環境中無異于一顆橫沖直撞的炮彈。被告人曾向他人展示過車輛加速性能,完全清楚自己駕駛的是何種“猛獸”。在女友勸阻后,他非但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足見其對于可能造成的災難性后果持放任態度。
危害結果極其嚴重:三條鮮活生命瞬間消逝,其中還包括一個尚未滿周歲的嬰兒。一個家庭的未來被徹底摧毀,這種損失無法用任何尺度衡量。
從犯罪構成要件看,此案幾乎具備了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全部要素: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大。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身即承認了其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的極端威脅性。
二、犯罪之后是否真心悔過?
法院判決死緩而非死刑立即執行的關鍵理由,在于認定被告人的心態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非積極追求。
然而,這一法律認定與公眾的直觀感受存在巨大落差。
“間接故意”能否成為“免死金牌”?法律上,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在主觀惡性上確有區別。但在此案中,被告人明知在擁堵的城市道路以126公里/小時飆車極可能導致他人死亡,卻仍然為之,這種對他人生命的極端漠視,其道德可責性是否真的低于“直接故意”?
悔罪表現的真實性存疑:據報道,庭審中被告人最初對關鍵事實不予承認,直到視頻證據出現才沉默。這種“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態度,讓人難以相信其悔罪之心的真誠。他的求生欲望強烈,但這更多是源于對死亡的恐懼,而非對罪行的深刻反省和對受害者的真誠懺悔。
一個簡單的道德命題:即便是一個孩子也懂得,造成嚴重后果后,僅以“我不是故意的”作為辯解,往往是不夠的。法律固然要嚴謹區分主觀心態,但當客觀結果是三條人命消逝時,對“故意”形態的過于技術化區分,是否會稀釋司法應有的懲戒與警示功能?
三、是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所謂“社會影響惡劣”,法律上并無絕對標準,但它植根于一個社會最樸素的正義觀和安全感。
對公共安全信心的沖擊:此案之所以引發公憤,在于它觸及了人們最深層的恐懼——我們能否安全地走在人行道上?如果因瑣事爭吵就能讓他人將車輛變成殺人工具而不必付出最嚴厲的代價,那么基本的公共安全底線何在?判決的社會效果,不僅在于懲罰已犯之罪,更在于預防未犯之罪。一個不足以震懾極端危險行為的判決,可能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
對受害者家庭的二次傷害:死緩判決,意味著兇手保留了生的可能。對于痛失至親的受害者家屬而言,這無疑是漫長的精神折磨。司法固然不能完全被情感支配,但也不應完全漠視受害者及其家屬所承受的無限痛苦。法律的人性溫度,也應體現在對受害者最深切的體恤之中。
社會正義觀的試金石:此案判決引發的廣泛爭議,本質上是一場關于“生命價值”與“刑罰尺度”的社會對話。當證據確鑿地證明一個人以極端危險方式剝奪了三個無辜生命,其中還包括一個嬰兒時,倘若極刑都顯得猶豫,人們不禁會問:怎樣的惡行才配得上死刑立即執行?法律的嚴厲性邊界究竟在哪里?
余論:判決,經得起歷史考驗嗎?
法院在判決中坦言,被告人“罪該當誅”,最終卻以“間接故意”為由選擇死緩。這或許是在現行司法框架和死刑政策下的“依法”之舉。然而,“依法”之外,尚有“天理”與“人情”。
歷史評價司法判決,不僅看其法律邏輯是否自洽,更看其是否堅守了保衛社會最基本安全、捍衛生命最崇高價值的底線。每一個標志性判決,都在塑造社會的道德生態和國民的安全預期。
一家三口殞命于如此荒誕且暴戾的行為之下,留給世人的是無盡的悲憤與叩問:我們是否構建了足夠強大的司法屏障,來抵御這種對無辜生命突如其來的惡意與漠視?當技術的進步讓普通人也能駕駛“性能猛獸”時,法律是否跟上了步伐,以足夠的嚴厲來約束那些將公共道路變為賭場、將他人生死置之度外的靈魂?
死緩判決已出,但關于生命價值、刑罰正義與社會安全的討論,不應隨之落幕。這起悲劇如同一聲尖銳的警笛,提醒我們:在所有社會價值中,對無辜生命的敬畏與保護,永遠應該居于最核心、最不容妥協的位置。司法的終極使命,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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