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承包地被縣政府征收,不服想起訴,該找縣法院還是市中院?”“被縣政府罰款,直接去基層法院立案卻被拒,這是為啥?”很多人遇到需要起訴縣政府的情況,都會在管轄法院上犯迷糊。其實答案很明確:原則上要找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這是法定管轄規則,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用大白話講透,幫你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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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規則:起訴縣政府,由中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包括縣政府,也就是說,只要被告是縣政府,不管是不服它的征收決定、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第一審都得找市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無權受理,找了也會被駁回。
二、適用范圍:這些縣政府行為,都歸中院管
只要是縣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適用這個管轄規則,常見的有:
1. 土地、房屋等征收決定及補償安置方案;
2. 對企業或個人作出的大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3. 對違法建筑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
4. 不予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等行為。
比如你對縣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標準不服,或者認為縣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都得向對應的市中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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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鍵提醒:先確定被告是不是“真縣政府”
要注意一個重要原則——“誰行為、誰被告”。不是所有和政府相關的糾紛都能告縣政府:
1. 如果實際行政行為是縣政府的職能部門(比如縣國土局、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比如縣國土局作出的罰款決定,被告應該是縣國土局,這種情況就歸基層法院管轄,不用找中院;
2. 只有當行政行為是縣政府直接作出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是縣政府具體實施的,才能把縣政府列為被告,進而找中院起訴。比如縣政府直接下發的征收公告,落款是縣政府,這種才符合起訴縣政府的條件。
維權提醒:起訴前先確認被告主體是否正確,再找對管轄法院。如果不確定行政行為是誰作出的,可以先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取相關文件,明確被告后再立案。要是找錯法院,會耽誤維權時間,甚至錯過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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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遇到過起訴縣政府的情況?對管轄法院還有什么疑問?評論區說說細節,我來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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