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蔡星卓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開始實施。據央視網,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并明確欺凌行為界定、加大懲戒力度、壓實學校責任。
新法第60條明確規定,對“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對學校“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除責令整改外,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分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華告訴界面新聞,此次修法從根本上扭轉了校園欺凌的治理邏輯。“本次法律修訂提供了明確、剛性的法律規定,這意味著嚴重的校園欺凌就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必須依法處置。這實現了從校園內部處理到公安機關依法介入的質變升級。”
新法明確校園欺凌違法屬性,但仍存在執法難點
從法律角度來說,“校園欺凌”的概念是什么?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矛盾化解工作專家庫專家劉凌律師告訴界面新聞,“校園欺凌”指在校園或延伸場景(如網絡、上下學途中)里,一名或多名學生利用權力不對等(如體力、社交地位、人數優勢),對特定學生實施具有惡意傷害意圖的行為,造成受害者身心傷害或環境壓迫。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曾提及學生欺凌相關內容。不過,劉凌解釋,《未成年人保護法》屬于綜合性保護立法,缺乏直接、具體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屬于行政法,直接賦予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如警告、罰款、拘留等)。“新法不僅在條件上放寬和明確了行政拘留的適用,在年齡上也放寬了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將校園欺凌中符合治安違法標準的行為(如毆打、侮辱、威脅等)明確納入處罰范圍,意味著欺凌者可能直接面臨法律制裁。”
與此同時,界面新聞查閱發現,從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的年齡也不再是“免責金牌”。新法第23條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對已滿14不滿16周歲,在一年以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除了法律性質與定位上的不同,劉凌提到,新法對校園欺凌的行為界定與處罰標準更清晰,執法主體與處置程序也更明確。“總體而言,新法實現了‘不良行為-違法-犯罪’三級處置體系的全覆蓋,填補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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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福建廈門,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在擺拍反對“校園霸凌”的音樂MV作品。(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易勝華表示,雖然新法已把“學生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處置范疇,但可操作細節不夠完善。易勝華提出,需要考慮如何在全國范圍內確定相對統一的“嚴重欺凌”認定標準。“對于精神傷害、網絡欺凌等無形傷害,如何建立科學、公認的證據認定標準,也是執法實踐中的一大挑戰。”
另外,易勝華認為,在執法力度上,需考慮如何在懲戒與教育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公安機關介入的初衷是保護與矯治,而非簡單懲罰,因此必須在程序中嚴格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確保矯治措施真正發揮作用,幫助涉事學生回歸正軌。”
劉凌也認為,新法雖為打擊校園欺凌提供了更直接的執法武器,從執行角度來看,仍面臨幾個核心難點:行為定性難、“過錯相抵”誤區、證據固定難、學校角色尷尬、矯治措施銜接空檔(處罰完即結束)。“關鍵在于如何將法律條文精準、有效地轉化為實際保護。”
定性模糊與取證困難:“典型困境”如何破局?
從處罰層面來看,新法取得了重大突破,不過定性困難與取證困難,仍然是校園欺凌案件面臨的典型困境。
易勝華告訴界面新聞,從定性層面看,新法為定性提供了依據,但實踐中如何精準區分“欺凌”與“過火打鬧”,以及如何界定“侮辱”“恐嚇”的嚴重程度,仍需要通過制定細則進行完善。而對于取證來說,易勝華認為新法的改善有限。“語言暴力、關系排擠、網絡欺凌等隱蔽性強的行為,取證難仍是突出短板。但本次法律修訂,有助于學校和公安機關逐漸建立更規范、專業的報案、記錄與調查機制,從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取證機制。”
如何區分校園欺凌和“小打小鬧”?劉凌介紹,二者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權力結構是否失衡、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與升級趨勢、意圖是傷害還是解決矛盾、傷害后果是否嚴重且不可逆、受害者的主觀感受與求助反應。“現有法律對‘欺凌’的定義(如要求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還是過于原則,難以涵蓋和量化大量隱性傷害。”
劉凌曾經手一個案件,初中女生小雪(化名,14歲)對同班女生小美(化名,14歲)因瑣事產生不滿情緒。某日,在學校操場的監控盲區,小雪組織兩名外班女生,當眾扇了小美一記耳光,并言語威脅“不許告訴老師”。過程持續約2分鐘,無其他肢體毆打。小美回家后情緒崩潰,并出現失眠、恐懼上學等癥狀,經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
劉凌分析,此案和很多校園欺凌案件一樣,存在定性困難與取證困難兩大困境。“小雪方堅持是‘互相打鬧過火了’,校方起初也試圖調解為‘同學矛盾’。單從行為看,一次扇耳光似乎夠不上“多次”或“情節惡劣”,但后來我們聚焦于‘權力不對等’(3人對1人、公然羞辱)和‘損害后果’(急性應激反應),主張這不是對等的沖突,而是單方面的羞辱和威懾,最終推動案件被嚴肅對待。”另外,此事件事發在監控盲區,除受害者陳述外,主要依賴2名現場目擊同學的證言,且其中一人最初因害怕報復不敢作證,另一人證詞模糊。 最終,劉凌通過多次、耐心的溝通,并申請了未成年人心理輔導老師在場,才獲取了穩定證言。
“這個案例反映出,僅靠單次、事后的介入(無論是司法還是校紀)是遠遠不夠的。關鍵在于,一方面要建立校園異常行為早期識別機制,另一方面要鼓勵校方在易發生欺凌的‘盲區’加裝監控,并明確告知學生,即建立便捷、保密的欺凌事件報告渠道(如線上匿名平臺),讓取證始于第一時間。”劉凌補充。
除此之外,劉凌認為,對于校園欺凌的法律空白仍存在,比如對未滿14周歲和情節未達犯罪/拘留標準的欺凌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手段。另外,強制性的心理干預、國家監護介入和專門矯治的獨立法律程序仍是空缺。
“永不停息的噩夢”:隱匿的網絡欺凌
關注校園欺凌有五六年的時間,近幾年,隨著案例逐漸增多,劉凌開始關注網絡欺凌。劉凌認為,新法也填補了網絡欺凌領域的規制空白。劉凌提到,新法背景下,欺凌行為的發生地不僅限于物理空間(如校園),在微信群、QQ空間、短視頻平臺等網絡空間實施的侮辱、恐嚇等行為,只要侵害特定同學,同樣適用此法。
為什么網絡欺凌特別值得關注?劉凌認為,相較傳統的發生在校園內的欺凌,網絡欺凌的傷害程度和惡劣影響更加深遠,會對欺凌者與受害者造成雙向傷害。“對于欺凌者來說,網絡匿名的‘去責任感’可能誘導學生放縱惡意,扭曲其道德觀念。而對于受害者來說,他們可能將網絡暴力內化為‘自我否定’,影響終身人格發展。”
具體而言,劉凌提到,學生群體有其特殊的脆弱性。“學生的心理發育還不成熟,他們正處于自我認知形成期,對負面信息的辨別和承受能力較弱。網絡欺凌(如群聊嘲諷、惡意P圖、隱私曝光)可能直接摧毀其自尊,引發長期焦慮、抑郁甚至自我傷害。”另外,數字原住民與風險認知也存在錯位,當代學生缺乏對網絡行為后果的認知。
網絡欺凌的另一特點,是其隱匿性與擴散性。劉凌分析,網絡欺凌可通過社交平臺、游戲社區等24小時持續進行,且信息難以徹底清除,使受害者無處可逃,形成“永不停息的噩夢”。除了欺凌者使用的匿名賬號或虛假身份,被刪除的惡意內容、私密群聊的截圖等,都增加了干預難度。
劉凌提到,對于網絡欺凌來說,學校和家長也存在監管盲區。“許多家長和老師對新興社交平臺(如隱秘聊天群、游戲內語音)缺乏了解,無法及時發現欺凌跡象。而且網絡欺凌常是線下欺凌的延伸,但因其隱蔽性,老師往往只能看到線下沖突的表象,錯過線上更嚴重的攻擊行為。”
針對未成年的網絡欺凌的相關內容,此前已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所涉及。劉凌補充,實際上,新法的核心作用是提供了國家強制力的行政制裁手段,能將部分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網絡欺凌行為,明確納入公安機關的直接管轄范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側重于預防、教育和平臺責任,而新法則提供了事后的行政制裁和強制干預,兩者結合,使得從預防到處置的法律鏈條更加完整。”
作為前公訴人,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總結,劉凌認為校園欺凌對未成年人最深遠、最具破壞性的危害并非可見的傷痕,而是一種對“自我”的系統性摧毀。“它像一種慢性的精神毒藥,危害滲透在心理、認知與社會性發展的各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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