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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市民辦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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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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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崍小助”,
解答您辦事過程中的任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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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號?
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可以作字號。
市場主體名稱行政區劃可否后置?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九條和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名稱登記規范相關要求,“四川”“成都”或“邛崍”等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單獨作為企業名稱行政區劃使用時,該企業名稱可進行行政區劃后置。例如:xx商貿(四川)有限公司、xx(成都)商貿有限公司、xx(邛崍)商貿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帶“省”“市”“縣”字樣或行政區劃聯用的企業名稱,不適宜行政區劃后置。例如:四川省長虹商貿有限公司、成都市長虹商貿有限公司、邛崍市長虹商貿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長虹商貿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長虹商貿有限公司等即為不適宜行政區劃后置的名稱。
集團母公司名稱中可否不含“集團”或“(集團)”字樣?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一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 者“(集團)”字樣,也可以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來源 | 綜合采編
編輯 | 楊慧賢
校稿 | 趙文濤
審核 | 劉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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