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58歲的關先生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于廣東省東莞市康華醫院。
2025年7月9日,廣東省醫學會對關先生醫案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屬于醫療事故,事故等級一級甲等,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10月30日,東莞市公安局以醫療事故案刑事立案。
“一名外科執業的醫生在急診獨立接診心梗患者,未邀請會診,未按診療規范處置,導致了我丈夫的病情延誤,不幸離世。”王女士說。
突發胸痛——
植入心臟支架8年后突發胸背痛,呼吸困難
家屬送醫被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
2014年,關先生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廣東省某醫院置入心臟支架。妻子王女士說,首次手術后,關先生常年吃藥維持、定期復查,他們也長期關注冠心病相關的醫療科普。
2023年2月22日晚9時40分左右,王女士接到關先生的電話,“說感覺胸背痛,呼吸困難,說懷疑心梗復發了。”
“他胸悶背痛,我們看科普,就是心梗復發的癥狀。”情況緊急,王女士趕緊打車送關先生去同轄區的康華醫院急診,“8年來,他一直在康華醫院復查,那里的醫生應該很了解他的病情,我們就去了那里。”“10時許,我們趕到門診。我跑進去喊‘心梗了’,醫護人員馬上推著平板車來接人。”
急診科的接診醫生彭某對關先生問診后,主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擬診“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開具藥品“5%葡萄糖注射液”“舒血寧注射液”“0.9%氯化鈉注射液”。
“彭醫生給我們說,是換氣過度綜合征,不是心梗。讓我們輸藥后休息一下,就可以回家了。”王女士說,剛開始,他們松了口氣,但在輸液后,丈夫繼續對醫護人員稱“背還是痛得厲害”,“護士給彭醫生反饋了,但對方沒有重視。”
“如果不是我們強烈要求住院,彭醫生已經讓我們回家了。”王女士說,在他們的堅持下,急診科醫生彭某將他們轉至心內科住院。
搶救無效——
約2小時轉入心內科普通病房
次日凌晨3時宣告臨床死亡
東莞康華醫院病歷顯示,關先生因胸背痛持續,乏力無法站立,送急診科。晚11時41分,轉入,23日凌晨0時3分,醫生陽某下醫囑,心內科護理常規、一級護理,留陪護一人。醫生陽某對其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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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病歷
王女士說:“沒有人告訴我,他的病情嚴重,我也沒看到病危通知。因為他要住院,而醫院里沒有陪護床,我就回家取瑜伽墊等物品。這件事護士是知道的,并沒有提異議。”大約一小時,她返回醫院,看到醫生陽某邊穿白大褂邊從辦公室跑進丈夫所在的病房,“后來,我通過監控看到,1小時20分鐘左右,沒有醫生、護士進入病房巡房。”
對此,《醫囑單》《護理記錄單》《24小時入院死亡記錄》顯示,凌晨0時6分,多項醫學檢查的醫囑取消。凌晨0時7分,醫院下《病重通知》。凌晨0時8分至20分,使用“硝酸甘油針25mg”“0.9%氯化鈉注射液”等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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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死亡記錄
相關病歷還提及,凌晨0時20分,家屬不聽勸阻返回家中。凌晨1時50分,發現患者呼之不應,無頸動脈搏動,無自主呼吸,立即行心肺復蘇,告知醫生陽某。凌晨1時54分至凌晨3時10分,給予有創呼吸機輔助通氣、靜脈多次注射腎上腺素等。凌晨2時59分,予心肺復蘇儀。凌晨3時20分,醫生宣布臨床死亡。
在院方《死亡病例討論記錄》中,副主任醫師李某認為,關先生系心源性猝死,考慮合并惡性心律失常及冠脈嚴重狹窄病變。搶救及時,治療有針對性,但患者病變嚴重,發展迅速,難以挽救。
醫療鑒定——
“我覺得首診過度換氣綜合征系誤診”
鑒定專家認定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關先生的離世,令王女士陷入悲痛。她想不明白,入院時,首診醫生為什么會將“心梗”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
起初,王女士沒有發現存在醫療事故,只是感覺疑點重重。直到2024年12月,她看到了一條心血管醫生的科普視頻,“我意識到,他是很明顯的心梗癥狀,被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應是誤診。”12月18日,她向東莞市12345進行了投訴。
2024年12月23日,經過東莞市南城街道衛健局協調,東莞康華醫院與王女士共同委托東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鑒定專家組提及,急診醫生彭某的醫生執業范圍為“外科”,取得執業資質后臨床工作未滿三年。關先生主訴胸背痛,但醫院未啟動急性胸痛流程,未按胸痛中心流程排查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脈綜合征、主動脈夾層、肺栓塞等),也未動態復查心電圖、心肌酶、肌鈣蛋白或進一步影像學檢查,未能及時發現潛在冠脈事件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事件;院方未嚴格執行一級護理,未能及時發現病情惡化。
專家組認為,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與醫方的診療行為有因果關系。2015年,關先生因胸悶在東莞康華醫院行冠脈CTA檢查提示“前降支、回旋支重度狹窄”,但未予重視及規范診治,期間未規范監測相關指標,在此基礎上冠脈病變可進展為急性心血管事件。醫院存在“換氣過度綜合征處理不足”“病情監測不足”“監護不足”等過失行為,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最終引發心臟驟停,醫方過失行為參與度30%-45%,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無法認可——
質疑首診醫生超范圍執業,不具備獨立接診能力
“應做的風險排查,應啟動的診療程序均未做”
“首診醫生的經驗不足,超范圍執業,讓我丈夫失去了最佳治療時機。”王女士說,在首次鑒定中,急診醫生彭某執業范圍為外科,臨床工作未滿3年,“外科醫生怎么能接診心內科的患者?這是超范圍執業。”“急診醫生獨立接診,需要3年的臨床工作經驗,而彭某臨床經驗未滿足。”
“胸背疼痛是非常典型的冠心病癥狀,我們反復告知醫生有胸背痛癥狀,對方卻一直無視,且未做造影檢查,未判斷是否使用硝酸酯類藥物。”王女士說。
根據《中華急診醫學雜志》2019年4月《急性胸痛急診診療專家共識》顯示,胸痛且伴有既往有冠心病史,此次發作使用硝酸酯類藥物不緩解,應當立即進入監護室或搶救室。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門診病歷中,關先生“無胸悶胸痛”;而在醫方《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中,關先生為“胸背痛持續,乏力無法站立。坐車急送至我院急診科”。顯然,醫院的病歷材料中存在明顯矛盾。
第三方醫務人員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急診外科醫生時常有接到內科患者的情況,往往在無法判斷時,會選擇邀請相關科室會診,依照診療規程排除誤診風險,“外科醫生接診有冠心病史的胸痛患者,未啟動胸痛診療程序,也未聯系心內科醫生會診,至少經驗存在嚴重不足。”
再次鑒定——
醫方未按胸痛中心診療流程進行風險排查
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25年4月28日,東莞市衛健局委托廣東省醫學會對關先生醫案再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7月9日,鑒定專家組認為,在關先生首診時,醫方根據呼吸困難癥狀,僅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未問及嚴重胸背部疼痛史,未按照胸痛中心診療流程,對關先生可能出現的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脈綜合征、主動脈夾層等)進行動態觀察及風險排查,包括行主動脈夾層CTA、心臟彩超等檢查,動態復查心電圖、肌鈣蛋白、心肌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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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截圖
關先生收入心內科后,醫方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正確,但對其病情預判不足,未及時進行相關檢查,排查致命性疾病,也未嚴格執行一級護理巡視制度。醫方還存在病歷書寫不規范問題。
專家組分析,根據關先生的癥狀(劇烈胸背痛)、相關檢查結果等,考慮患者死亡原因與心臟疾病相關,不排除急性冠脈綜合征、惡性心律失常、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等。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重視和明確,未能得到及時、規范的處理,延誤了病情的救治,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專家組結論為,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刑事立案——
家屬希望先追責,后追償
案件目前仍在調查中
“對于醫院在診療中存在的違規問題,我們向東莞市衛健局進行了投訴,衛健局已經行政立案,正在查處。”王女士說。她認為丈夫的去世,并非過失,而是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所致,“我希望追究涉事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他們涉嫌醫療事故罪。”
她解釋道,執業醫師都是經過長期培訓、實踐,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并經過考試才持證上崗的,“醫生彭某明知自己是外科執業,對心內科不夠了解,既不邀請心內科醫生會診,也不按照急性胸痛的診療常規和相關指南,對我丈夫進行檢查;醫生陽某在診療中,沒有及時按照診療程序,對我丈夫進行造影等診療,排查致命風險,這些嚴重不負責行為造成了我丈夫的死亡。”
2025年10月1日,王女士向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報警。10月30日,警方就“醫療事故”一案,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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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書
2026年1月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了東莞市公安局,無果。東莞市衛健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正在調查處置,案情不便透露。
同日,東莞康華醫院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衛健部門一直在處理此事,醫院也接受相關的處理,“涉事醫生雖是外科執業,但執業范圍是允許的,他只是經驗不足。”“衛健部門對我們的處罰,已經依法依規全部落實了。”該工作人員說,“他們曾聯系王女士協調賠償,但對方未同意,稱要先追責。”
一名辦案民警表示,他們正在聯系衛健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目前,案件是立案調查階段,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我們將采取強制措施;若不構成刑案,將撤案。”案件比較復雜,需要衛健等相關部門出具相關的材料,有結果會向家屬反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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