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個案例。2023年4月8日22時許,外賣員鄧某將外賣送到清遠清城某小區大堂門口時,因門禁問題只能聯系江某下樓拿外賣。江某下樓后,因鄧某沒有將外賣送上樓而與之發生口角,并用拳腳對鄧某實施毆打致傷。
案發后,鄧某報警。經鑒定,鄧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清遠法院審理認為,鑒于江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32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法官說法
點外賣已深度融入我們的生活,大家都希望餐品能直接送到手上,但有時候騎手難免因門禁、路況等客觀原因無法順利送達。此時,更需要一份理解與耐心而非拳腳相向。
本案中,江某因一時沖動,不僅付出了32萬元的高額賠償,還留下刑事案底。所以請切記:遇事冷靜三秒,別讓怒氣“上頭”,更別輕易“上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 |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政法、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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