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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用車輛統籌替代車險,出事后要司機自己買單。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2025年8月,杭州網約車沈師傅租了一輛營運車,租期15個月,月租金3480元,另付12000元服務費。租賃期滿后,沈師傅還可以5000元的價格購買這輛車。
2025年底,沈師傅發生追尾事故,被判定全責,事故雙方車輛受損嚴重。
出事故后,沈師傅想走保險理賠,卻陷入了租賃公司、統籌服務方的多方拉扯,不僅無責方車輛維修費用遲遲沒著落,自己的車也因未購車損險面臨維修難題。
這場陷入僵局的理賠糾紛,也讓沈師傅逐漸看清隱藏在租賃合同里的風險。
01 事故理賠,卻被告知 “租車公司欠費”
租車協議里“保險”一欄寫著:“車輛保險已由甲方公司方面購買,包含交強險及商業險或統籌險或其他替代產品。”
沈師傅發現,租賃公司提供的不是商業險保單,而是一張車輛統籌公司出具的《機動車風險減量服務單》。
他聯系上車輛統籌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無法理賠,原因是“租賃公司欠錢”。
沈師傅無法理解兩家公司間的經濟糾紛為何要由他來承擔后果。他認為,既然“保險”是租賃公司購買的,且是“不正規的統籌保險”,那么理賠責任就應該由租賃公司承擔。
租賃公司負責人與統籌公司電話核實后明確:該車輛確實購買了保障,且沒有欠費,保障在有效期內,會進行賠付。
租賃公司負責人向沈師傅承諾:統籌會賠,“如果不行,我們來賠”。
02 多方拉扯:租車公司承諾 “不賠我來擔”
無責方車輛的賠付問題有了著落,但沈師傅自己車輛的維修費又該如何解決?
租賃公司負責人拿出車輛統籌服務單,上面顯示購買的項目只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司機”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乘客”三項,總金額5593元。唯獨沒有車輛損失險 。
租賃公司表示,沈師傅租車時知曉此情況,且保費遠低于市場價,相關單據也已發送給他。
沈師傅對此予以否認,稱自己文化程度有限,并未真正理解單據內容,租車時也無人著重提醒他缺少車損險。
雙方就 “是否告知未買車損險” 各執一詞,僵持不下。
此時,租賃公司提起一筆“舊賬”:沈師傅已經拖欠了3個月的租金,總計9976元;此外,他還另有一次事故費用也未結清。租賃公司多次溝通后,出于體諒,才沒有收回車輛。
沈師傅對此并未否認:“租金我肯定會一分不少給,但前提是公司先把事故理賠的事情處理好。我現在車修不了,沒法跑車,也沒錢交租金。”
最終,雙方協商后,租賃公司給出解決方案,并約定后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細節。
第一,無責方車輛的維修費用,公司會督促全額理賠,若統籌公司拒不賠付,公司會兜底賠償;
第二,沈師傅的車輛維修費用,公司會與他協商分擔比例,盡快修好車恢復營運;
第三,沈師傅拖欠的租金,等恢復跑車后再逐步結清,雙方互相體諒。
結語
沈師傅的遭遇并非個案,其背后是網約車租賃行業存在的危險趨勢:為降低成本,部分租賃公司用車輛統籌服務替代正規車險,卻將司機置于巨大風險中。
車輛統籌并非保險,不受《保險法》保護。法律人士建議,司機在簽訂租車合同時,應將保險條款作為重點審查內容,明確約定險種、保額及理賠責任方。若遇“車輛統籌單”代替保單的情況,應警惕后續理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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