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境外S公司出口化驗室設備1套、堆取料件襯板11件、收塵器部件460個,其中申報出口的化驗室設備包含1臺X射線熒光光譜儀(EDX8600H)。因該設備使用年限過久需要保養維護,2024年5月,“S公司”與當事人簽訂保養維護合同,由當事人對設備進行保養維護。
2024年5月28日,當事人委托物流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上述X射線熒光光譜儀,申報品名為光譜儀(舊),數量1臺,申報總價17143.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9027300090。經L機場海關關員查驗發現,該設備為X射線熒光光譜儀(舊),應歸入商品編號:9022199090。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發布的《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該X射線熒光光譜儀屬于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依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2018修訂)》第三十條之規定,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需經商務部同意,才可以進境維修(含再制造)并復出境。
最終,海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規范依據
·《海關法》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經商務部同意,可以進境維修(含再制造)并復出境。
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中方控股)在境外購置的機電產品需調回自用的,如涉及《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在境外購置時若為新品的,經商務部同意,可調回自用。
三、律師評析
在進出口通關實踐中,企業因舊機電產品進境維修而引發的違規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出口企業承擔售后維修責任的業務場景中。多年來,不少企業嘗試探尋舊機電合規進境維修的途徑,但往往遭遇政策執行的阻礙。目前,只有少數舊機電產品能通過合規渠道實現進境維修并復出境。本文開篇所引案例,僅是眾多違規案例中的一個縮影。
(一)舊機電產品的法律屬性
根據現有規范,舊機電產品主要包括以下五種類型:(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由上可見,舊機電產品是一個涵蓋范圍較廣的籠統概念。在通關監管的視野下,其可進一步被細化為三大類,分別是: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關于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商務部、海關總署在2018年更新了相關目錄,目前共涵蓋72項產品,本案例所提及的“X射線熒光光譜儀(舊)”被認定為該目錄中的“其他X射線的應用設備(X射線全自動燃料芯塊檢查臺、X射線晶圓制造厚度測量設備除外)”。關于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其亦被《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定義為“重點舊機電產品”,2008年,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原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將《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納入《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每年定期公布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的大多數貨物均屬機電產品,主要包括化工設備、金屬冶煉設備等。關于自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其雖區別于實施進口許可證的貨物,但其中部分在進口前仍須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如部分工程機械、印刷機械和紡織機械等。此外,某些舊機電產品還可能因其喪失原有利用價值而被認定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總體而言,國家對舊機電產品的進口實施嚴格監管,除禁止性、限制性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要求外,還涉及不同情況的聲明材料或證明材料,此處不再加以展開論述。
(二)舊機電產品進境維修的政策沿革
盡管我國對不少舊機電產品的進口采取了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但進境維修業務本質上屬于服務貿易,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有所區別。多年來,國家在政策層面持續鼓勵此類貿易形式,并為其提供一定的制度空間。例如,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雖早已在2004年明確部分舊機電產品屬于“加工貿易禁止進、出口貨物”,但同時又注明“在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內開展維修復出業務除外”。此后二十年,舊機電產品進境維修的政策主要圍繞著“保稅維修”“海關特殊監管區”等概念逐步完善,基本與一般貿易無涉。
針對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商務部在2008年首次發布《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其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屬中國生產并出口的機電產品,如需進入出口加工區進行售后維修的,需報商務部審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彼時,舊機電產品進境維修尚有“屬中國生產并出口”這一前提。按照官方解讀:“對于我國企業生產出口的機電產品,在國外使用時出現質量問題退回出口加工區進行售后維修的,如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則需報商務部審核,具體辦法將另行制定。但對于進入保稅區等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或以其他方式退回原生產企業進行售后維修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沒有提及,將會在其他文件中作出規定或另作解釋。”2018年,商務部對該條款進行了修訂,刪除了“屬中國生產并出口的機電產品”的限制,并增加了“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的要求。然而,在實踐中,業界普遍對上述條文的可適用性表示質疑,理由是,商務部在實踐中不會作出批復,導致目錄內商品實際難以通過此路徑實現進境維修。
在海關政策方面,海關總署在2018年發布第203號公告(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其第二條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維修業務,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2020年,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2020年第16號公告亦延續了此點要求。以上政策,實際與《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相互關聯。
針對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倘若經營者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至境內進行維修,那么其應當憑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根據《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5號,維修產品在進出境或進出區環節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交驗許可證件。換言之,倘若某類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舊機電產品還同時涉其他許可證件管理(如醫療器械)的,則需交驗其他許可證件方可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針對實施自動進口管理的舊機電產品,當其作為保稅維修對象時,證件管理要求則有所不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場所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場所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仍應當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實施辦法》則進一步說明了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的機電產品含相應的舊機電產品,并明確“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從(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供區內(場所內)企業使用和供區內(場所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轉出區外(場所外)的”不適用該辦法。依照上述條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所列機電產品從境外進入海關監管區,無需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舊機電產品亦是如此。
(三)困境破局的探索路徑
結合近年國家政策來看,我國對舊機電產品進境維修始終堅持“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低環境風險”的原則。2023年,商務部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提升加工貿易發展水平的意見》(商貿發〔2023〕308號),明確促進綜合保稅區和自貿試驗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和推進其他區域保稅維修試點。在長期的探索過程中,相關政策已出現若干積極進展。
1.保稅維修目錄的有限放開
自2020年起,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已陸續發布四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其中包含部分被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以《第三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為例,稅號“8528591090”(其他彩色的監視器,備注:遙控器監視屏)和“8528691000”(其他彩色的投影機,備注:投影儀)均屬《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所列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5號在提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內容時,僅表述為“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維修產品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但卻未再強調“經商務部同意”。
而在本文撰寫期間,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發布了《第四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并明確:允許區內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并出口至境外的機電產品“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不受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限制。
2.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例外措施
近五年來,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保稅維修業務持續高速發展,其背后得益于有力的政策扶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前夕,商務部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明確在“一線”執行例外措施的貨物,依法合規的允許在島內流轉(不允許轉賣的除外),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參照進口管理。例外措施包括取消進口許可證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通過研讀《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不難發現其政策對象主要是機電產品,其中,部分允許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的商品還屬于《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所列舊機電產品,如“9022130000”(其他用于牙科的X射線的應用設備)。
3.舊機電產品與固體廢物的界分標準
即便擬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不屬于需要禁止、限制或實施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范疇,其在海關監管過程中仍有可能因被鑒別為喪失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而被禁止進口。可以說,“舊品”與“固體廢物”的界限一直較為模糊,生態環境部在2017年發布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并未具體明確固體廢物的認定標準,2024年發布的《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也僅列舉了幾類可能被認定為固體廢物的舊機電產品。
2025年11月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2025年第23號公告,對《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進行了修改(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明確了固體廢物判別規則,并具體涉及舊機電產品。新標準從反面列舉了不屬于固體廢物的舊機電產品情形,例如“不需要任何修復、加工,或存在功能缺陷但已恢復其原有使用功能的耐久性消費品(包含機電產品及零部件、元器件、生產裝置、總成、容器)”屬于“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滿足使用用途要求,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質,不屬于固體廢物”。此外,新標準也明確了因“銷售、流通過程中因為技術性能更新換代,喪失市場需求的電子消費品等機電產品及其零部件”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質,屬于喪失原有利用價值的物質。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陸怡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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