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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4)粵民申1894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胡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樟樹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
法定代表人:許某,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胡某因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26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問題。
未休年休假工資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享受年休假作出的補償,某公司雖未足額向胡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已足額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故胡某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缺乏依據。
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形對胡某各項訴訟請求作出的處理并無不當,胡某申請再審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認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胡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胡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麥曉婷
審判員:周小勁
審判員:陳慧峰
二O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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