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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馬杜羅的案件又有了新的進展。
2026年1月5日,馬杜羅夫婦在紐約曼哈頓聯邦法院首次出庭。馬杜羅身著囚服,通過翻譯宣稱“我是無辜的,我是一個正派的人,我仍是我的國家的總統”,并對所有指控表示不認罪(not guilty)。其妻子弗洛雷斯也同樣不認罪。
馬杜羅委托的律師Barry Pollack辯稱,他作為主權國家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
法官設定下次庭審日期為3月17日。兩人未申請保釋,目前被關押在布魯克林大都會拘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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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素描照片,與內容有關)
顯然,美國這樣的霸權主義國家對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導人進行所謂的司法審判,顯然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強權即正義”的流氓行徑。而且,即使是貌似公正的司法程序,也只是掩蓋霸權的一塊遮羞布。
那么,假設,僅僅是假設,馬杜羅如果是在我國進入司法程序,會是怎樣?
下面我們就結合我國的刑事司法程序,做一個思想實驗。
馬杜羅因涉嫌向中國境內販賣毒品、向境內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刑事犯罪,會先由公安機關通過境外情報共享、國內金融監控發現可疑資金等線索后立案偵查。
公安部、監委會成立聯合專案組(假設專案名稱為103專案),對馬杜羅開出刑拘證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將其作為紅通人員跨國抓捕。
馬杜羅歸案后,首先會依照《監察法》對其留置,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監察法》雖然對外國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沒有特殊規定,但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外國人限制人身自由后,應及時通知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并允許領事探視、通信。所以,留置機關需要在24小時通知委內瑞拉駐華使館。
由于在留置期間,馬杜羅的律師無法會見,所以律師會見只能等到留置結束,按照目前的規定,留置的最長期限可以達8個月。
在留置結束后,監察機關還可以把103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再以販毒等罪名對馬杜羅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單個罪名就可以監視居最長六個月,如果多個罪名的話,可以累加。
根據實際的辦案經驗,LSP的當事人最長就經歷過長達一年半的留置、監視居住(6個月的留置,兩個罪名共計12個月的監視居住)后,才被送入看守所。
在此期間,馬杜羅的律師肯定是不能會見馬杜羅的。留置期間是法律未賦予律師會見權,監視居住期間是律師需經審批才能會見,但一般審批通過難度非常大。
這種禁止律師會見的制度,并非對訴訟權利的踐踏,而是基于反毒斗爭的特殊性考慮。
一方面可以防止馬杜羅串供、隱匿或毀滅證據,提高調查效率。如此重大的國際犯罪,如果允許律師會見,馬杜羅可能會通過律師傳遞信息,導致串供、偽造證據或干擾證人,影響案件突破。
另一方面,103案件必然涉及到國家秘密或敏感信息。律師早期的介入有可能會泄露機密,影響調查順利進行或國家安全。
最后,在這一階段允許律師介入,會增加案件調查的對抗性,導致調查周期延長,不利于反復斗爭的順利開展。
總而言之,103專案在留置和監視居住期間禁止律師會見馬杜羅,充分體現了監察高效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本視頻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在經過漫長的留置和監視居住后,馬杜羅被關押到看守所后,他委托的律師才可以會見。
很快,馬杜羅會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期限一般是1-1.5個月,可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最長可達6-7個月。
由于涉及到外國人犯罪,檢察機關會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起訴前,馬杜羅大概率會在人民檢察院接受認罪認罰協議并簽署認罪認罰書。
案件的一審將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由于涉及到國家機密將不會公開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馬杜羅將會允許提供西班牙語翻譯,并使用本民族語言為自己辯護,同時允許委內瑞拉使館官員旁聽審判。
普通程序結束后,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如果不是死刑立即執行的話,會附加服刑結束后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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