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對自治區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0886號提案的答復
根據第三次國土調查數據公布結果,錫林郭勒盟濕地面積約87.44萬公頃,占全區濕地面積的23%,位列全區第二位。濕地主要集中分布在烏拉蓋水系、呼日查干淖爾水系、灤河水系和錫林河流域,是內蒙古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保護管理方面,已初步形成以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濕地為基礎,濕地公園為主體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其中:以濕地生態系統為主的自然保護區4個,總面積87.48萬公頃;國家濕地公園4個,總面積2.59萬公頃;自治區級重要濕地3處,總面積1.98萬公頃;盟級重要濕地27處、小微濕地4處,總面積1.73萬公頃。同時,以烏拉蓋、呼日查干淖爾、灤河三大水系濕地和錫林河流域為重點,將全盟63.64%的濕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加大濕地保護力度。
一、關于強化濕地保護宣傳和制度保障方面。一是加強科普宣傳。我盟結合世界濕地日、濕地保護宣傳周、世界環境日等時間節點,組織各地采取設立宣傳牌、懸掛宣傳標語、張貼宣傳畫、發放宣傳單、出動宣傳車等形式,廣泛宣傳動員濕地保護工作,同時利用多媒體宣傳渠道,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近兩年來,全盟開展宣傳活動12場(次),設置濕地資源宣傳展板30多塊、懸掛條幅30余條、張貼宣傳海報和標語90多張、出動宣傳車20余輛,發放宣傳彩頁、宣傳單8000余份、宣傳冊300多本。二是鼓勵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志愿隊伍。各旗縣市結合河湖長制,建立河湖管護義務監督隊伍,聘用河湖義務監督員對全盟河湖進行監督,常態化開展河湖濕地巡查巡護。國家濕地公園聘用臨時管護人員進行巡查管護,并通過網站和河湖長制公示牌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拓寬監督渠道,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濕地保護的良好局面。三是做好濕地保護規劃編制。印發《錫林郭勒盟濕地保護規劃(2023-2030年)》,從濕地空間布局、保護體系、修復體系、管理體系、項目建設等方面進行系統、科學的布局和分析,為全盟濕地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目前,各旗縣市(區)結合實際,均已編制完成濕地保護規劃并印發實施。
二、關于推進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方面。探索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需結合濕地保護需求、利益主體訴求及政策可行性等因素,統籌謀劃推進。我盟在《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征求意見中,結合地區實際提出了相關意見建議,助力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下一步將主動做好與上級部門的溝通對接,及時掌握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的最新政策動態,積極響應落實自治區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三、關于提升執法監管效能方面。一是明確責任主體。林草部門為濕地執法核心主體,統一行使濕地保護、行政處罰等職能。對原森林公安、草原執法改革后遺留的交叉職能,通過“清單化”梳理,將濕地生態破壞、非法占用等核心執法權歸位林草部門,其他輔助職能由地方農牧業綜合執法大隊配合完成。二是推進林草執法體系建設。盟級層面,盟林草局增設行政執法科,承擔全盟林草領域執法職責;盟林業和草原資源中心更名為盟林業和草原資源監測保障中心,增加行政執法輔助職責,事業編制由30名擴充至36名。旗縣層面,在農牧業綜合執法隊內部組建林草執法中隊,各旗縣市(區)核增編制133名,盟本級調劑補充43名,調整后旗縣市區林草執法中隊編制達到300名,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有效提升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與綜合治理效能。鄉鎮層面,在林草資源富集的蘇木鄉鎮(街道)掛牌設立林草工作站,主要承擔林草濕資源的生態保護、生態修復、災害防治、監測監管、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合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展林草濕領域行政執法的輔助性工作等職能,全盟79個蘇木鄉鎮(街道)中,73個加掛林草工作站牌子,明確林草工作人員編制439名。三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健全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林草部門牽頭,定期組織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召開會議,共享執法信息、研判涉案進展,解決銜接不暢問題。推行“聯合執法+數據共享+案件協商”的三重模式,對復雜案件開展聯合執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的案件,制定標準化案件移送流程,完善案件移送時限、材料要求和責任分擔機制,防止出現案件積壓。整合各部門數據信息,建立濕地執法信息聯合體系,將案件線索、證據材料以及處罰結果等實時共享,避免執法鏈條斷層。
四、關于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方面。盟、旗兩級已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濕地保護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斷加大濕地保護建設資金投入。2022年以來,盟級安排濕地保護專項資金150萬元、旗級濕地保護資金122萬元,用于濕地保護規劃編制、監測巡護、督查檢查。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專項資金,2022年以來,中央、自治區撥付濕地補助資金2323萬元,扶持國家濕地公園和自治區重要濕地監測巡護、退化濕地修復及宣傳教育等工作,濕地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
來源: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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