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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劍兵,退休法學教授專業領域:法理學、中外法律史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法》)生效實施。在過去的大約一個月里,《治安法》關于吸毒等違法記錄封存的規定引起公眾、與論以及學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中國政法大學的知名刑法學者羅翔教授也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國法院報》發表論文參與討論,論文原標題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其個人公眾號“羅翔說刑法”上轉載時的標題為《吸毒應當入刑嗎?》。該論文在網上各媒體及社會公眾中引起巨大反響。短短幾天,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的閱讀量超過10萬次,至于在各網絡媒體上的收聽收視率,即使按其上千萬粉絲的十分之一收視率統計,也在百萬級以上。
我在認真閱讀了羅翔教授的這篇影響巨大的論文之后,不無吃驚地發現羅文完全違背了法學研究的基本學術規范,上演了一出“編織謊言的知識變形記”。
一、編織謊言
羅文編織的謊言是:“從實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為本來就已經進入現行刑法。”“吸毒可以是重罪,也可以是輕罪。”這種語言堪稱奇葩句子,其荒謬性不言自明。
在多年觀察的基礎上,我發現,這種完全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的說詞其實并非羅翔教授單獨一個人的發明創造,而是包括陳興良教授及張明楷教授等眾多刑法教義學范式下眾多刑法學者在內的許多人的共同語言特征。刑法教義學范式研究有各種特點,以后有空再論。但一個小特點是:他們在其論文和著作中論及《刑法》時基本上不使用這部法律的全稱,甚至于連書名號都不使用,這是完全違背“引證規范”的基本學術規范的。見微知著,由此可以發現刑法教義學的致命錯誤:無視現行有效的《刑法》
在我看來,“讀書萬卷不讀律”(宋·蘇軾),刑法教義學范式自從肇端之時,就視《刑法》為無物,或者在他們眼中,《刑法》只是一個任由其打扮的小姑娘吧。
但問題在于,“李鬼無法面對李逵”。刑法教義學者們自言自語的刑法并不是真正的《刑法》,因此,一旦將他們對刑法的任何詮釋用《刑法》加以檢驗時,他們的詮釋觀點必然會不成立。
二、知識變形
以下為羅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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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以上言詞,在學術上存在著嚴重的邏輯錯誤和知識變形:
1.不當引用哲學觀點:引用維特根斯坦“語言的界限意味著世界的界限”本意是說明語言與認知的關系,但作者將其簡化為“語言模糊導致分歧”,并未有效服務于“吸毒是否應入刑”的實質論證,屬于脫離語境的哲學觀點錯用。
2.混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作者將《治安管理處罰法》稱為“小刑法”,并據此推論“吸毒自然也屬于犯罪”,這嚴重混淆了《治安法》與《刑法》是不同法律的法學常識。治安違法不等于犯罪,二者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處罰性質與后果上均有明確界限。
3.偷換概念與論證跳躍:在論述“實然入刑”時,將“吸毒關聯行為”(如販毒、容留吸毒等)等同于“吸毒行為本身”,導致論題偏移。雖然關聯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但這不能直接推導出“吸毒本身已被刑法普遍規制”的結論。
4.輕罪時代論述與主題并無關聯:引入“輕罪時代”數據雖有一定背景價值,但未清晰銜接至吸毒行為是否應被刑法評價的核心爭議,不但故意模糊了討論焦點,甚至是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胡拉亂扯。
三、知識變形是對學術的冒犯
在羅翔教授的文章和講演中,無視《刑法》的信口開河比比皆是,知識變形的“脫口秀”漫天飛舞。羅翔教授在“校外課堂”上把刑法學知識扭曲成了嘩眾取寵的一幕又一幕荒誕喜劇。
誠如網友“多維發現”在其網文《紅極一時的羅翔,終于還是慢慢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中所言,“(他)用蘇格拉底式的追問與郭德綱式的段子,讓嚴肅的刑法條文在短視頻平臺開出惡之花。”
這,是對學術的冒犯!
2026年1月4日,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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