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請托后,湖南湘潭一派出所的民警龍某和輔警劉某違規為他人出具虛假立功材料,并收受現金。后檢方核實時發現立功材料存在問題,無法完成請托的兩人退還1萬元,法院在審理時也未認定請托人具有立功表現。
后兩人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和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因不服一審判決,龍某提起上訴,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湘潭市中院近日公開該案二審裁定書,駁回龍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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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2023年12月,陳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法院取保候審。案件審理期間,陳某為尋找立功線索減輕處罰,以達到判處緩刑的目的,于2024年1月上旬請親戚馬某幫忙尋找立功線索。
后馬某聯系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云塘派出所民警龍某,并請托龍某為陳某尋找立功線索,幫助陳某判處緩刑。龍某將派出所輔警劉某介紹給馬某、陳某認識并接受兩人吃請。此后,龍某安排劉某尋找合適的案件,劉某提議用該所正在偵辦的鄭某賭博案作為立功材料,龍某遂授意劉某去具體制作虛假立功表現材料。
2024年1月30日,龍某將劉某制作好的虛假《立功表現》私自加蓋派出所公章,并隨同《舉報材料》等一起交給陳某、馬某,兩人后將該立功材料遞交給法院。后馬某送給龍某現金1萬元,龍某將其中8000元分給劉某,自己獲利2000元。
2024年2月底,龍某應馬某請托,前往法庭,在《立功表現》材料上簽署本人名字。同年3月6日,龍某又應馬某請托,安排劉某為陳某制作了一份報案詢問筆錄,并將時間落款為2024年1月8日。
但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向龍某核實鄭某的抓獲經過時發現,龍某為陳某偽造的立功表現材料存在舉報時間晚于案發時間的問題。因無法完成請托,龍某要求劉某退其8000元,后將1萬元現金退還給馬某。
法院審理時,也未認定陳某具有立功表現。
法院認為,龍某、劉某任職派出所民輔警期間,徇私情私利接受請托、收受財物,違規出具虛假立功材料,意圖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龍某系主犯,劉某系從犯。龍某系坦白、劉某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去年9月,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龍某、劉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和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因不服一審判決,龍某提起上訴。去年10月31日,湘潭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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