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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德山與趙玉蘭系夫妻,育有兩子:長子李建國、次子李志剛。二人名下共有兩套房產: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均登記在李德山名下。
李德山于2016年12月去世,趙玉蘭于2022年5月去世。兩位老人生前未訂立有效遺囑,亦無遺贈扶養協議。
李建國作為原告起訴,請求:
兩套房屋由其與李志剛各繼承50%份額;
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其向李志剛支付折價款;
李志剛及其子李思源支付兩套房屋自2022年6月起的房屋使用費。
李志剛辯稱:
兩套房屋并非父母遺產,而是單位分配給他或其岳父的福利房,僅因供暖費從父親工資扣繳才登記在其名下;
父親臨終前留有打印遺囑,明確將兩套房屋留給自己和兒子李思源;
自己長期照顧父母,應多分遺產。
李思源亦主張:一號房屋是爺爺留給自己的,拒絕支付使用費。
庭審中,李志剛提交一份打印《遺囑》,稱由父親口述、他人代打,有兩名見證人簽字。但該遺囑存在明顯問題:
第一頁字體不一致;
李德山僅在最后一頁簽名,未在每頁簽名并注明日期;
見證人對遺囑內容、頁數表述模糊;
遺囑形成于李德山病危當日(胃癌晚期住院期間)。
李建國堅決否認遺囑效力,指出其不符合代書或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雙方確認:
兩套房屋為李德山與趙玉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不申請評估,協商確定房屋價值并同意競價;
一號房屋現由李思源居住,二號房屋由李志剛居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均由李志剛繼承,歸其個人所有;
? 李志剛分別向李建國支付兩套房屋40%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 駁回李建國關于房屋使用費的請求;
? 駁回李思源的繼承主張(非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鍵結論:遺囑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但因李志剛盡孝較多,法院酌情判其取得全部產權并補償兄長。
三、法院說理
遺囑形式嚴重不符法律規定
該遺囑為打印遺囑,依法須滿足: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遺囑人與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遺囑僅末頁有李德山簽名,第一頁字體混亂且無簽名,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條及《繼承法》第17條;
見證人證言矛盾、記憶模糊,無法證明遺囑系李德山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無效。
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無有效遺囑,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李建國、李志剛依法繼承;
李思源作為孫輩,非代位繼承情形(其父健在),無權直接繼承祖父母遺產。
盡孝較多者可適當多分
法院查明:李志剛與父母共同生活時間更長,日常照料更多;
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故在分割時,酌情支持李志剛取得全部產權,但需按40%比例向李建國支付折價款(體現“適當多分”而非“全拿”)。
房屋使用費無法律依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一方居住不構成侵權;
在遺產未分割前,不得主張房屋使用費,故駁回該項請求。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打印遺囑必須每頁簽名+日期! 缺一頁即可能被認定無效;
病危時立遺囑風險極高:即使神志清醒,也建議提前在健康狀態下訂立;
“盡孝多”可多分,但需證據支撐:如共同居住證明、醫療陪護記錄、費用支付憑證等;
孫子不能直接繼承祖父母房產:除非父親先于祖父去世,方可代位繼承;
遺產分割前,共有人居住不產生使用費:切勿以此為由激化家庭矛盾。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央產房、單位房涉及家庭內部權屬爭議。不要依賴“口頭安排”或“形式瑕疵遺囑”,務必通過合法有效的書面遺囑明確意愿,或在生前完成產權過戶,避免身后子女對簿公堂、親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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