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招遠市溫泉路金鳳花園39號樓1單元的一位業主向政務服務熱線反映,家中入戶供暖管道未接通,影響正常用熱,希望能盡快接通管道。
這一問題不僅關乎該業主的冬季采暖,也引發了不少市民的疑問:若遇到類似供暖管道未通的情況,接入供暖之前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到底該不該退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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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回顧一下該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招遠市政府接到政務服務熱線承辦單后,立即責成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調查。經查,業主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而入戶閥門及管路屬于業主產權部分。目前,該業主已自行完成管道接管,不會影響本次供熱期的正常供熱。
工作人員也已向業主明確解釋了供熱設施的責任劃分:從熱源廠、站規劃紅線起至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止的供熱管網、公用熱交換站等配套設施,屬于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其余部分為用熱設施,由用戶自行負責維護和保養。這一劃分的依據,正是《煙臺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供熱企業應當承擔由其運營管理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用戶專有部分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回到市民最關心的核心問題,接入供暖之前的費用是否該退費?這需要結合費用性質、責任劃分以及實際用熱情況綜合判斷,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 若屬供熱公司責任范圍(如樓外主管道未接通、熱交換站問題等),導致用戶無法用熱,則應按規定退費或減免費用。
2. 若屬用戶產權部分問題(如戶內管道未接、閥門未開等),因屬于用戶自行維護范圍,一般難以主張退費。
3. 若為開發商遺留問題(如交房時管道未鋪設到位),業主可向開發商追溯責任,要求承擔相應費用。
本案中,管道屬于“用戶專有部分”,業主需自行維護,因此前期費用退還的可能性較低。但這提醒我們:入住前務必檢查供暖設施是否完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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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明確責任,留存憑證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遇到供暖相關問題時,首先要明確設施產權歸屬,分清責任主體。涉及費用糾紛時,務必留存好繳費憑證、溝通記錄、維修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便后續維權。若對責任劃分或費用收取有疑問,可及時向供熱單位、綜合行政執法局咨詢,或通過政務服務熱線反饋,尋求專業解答和幫助。
冬季采暖關乎民生福祉,明確供熱設施責任劃分、規范費用收取,既是對供熱單位的要求,也是保障市民合法權益的關鍵。希望本次事件的解讀,能為大家遇到類似問題時提供參考。
互動話題
你家遇到過供暖問題嗎?
你認為因管道未接通導致的“無效供暖期”費用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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