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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爾王,211大學法學院小講師一枚
陳璇教授在發表于《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7期的論文《社會治理視角下刑法歸責模式的現代轉型》中,試圖以"義務"為基石重構刑法歸責理論,將歸責重心從結果轉向行為,并將其視野從刑法內部拓展至整體法秩序。這一理論抱負不可謂不宏大,其對社會治理現實需求的敏銳把握亦值得肯定。
然而,在細致審視其論證脈絡與理論建構后不難發現,這套看似周密的體系在根基處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內在矛盾,其試圖用"義務"概念統攝歸責全貌的雄心,很可能導致刑法教義學精確性的喪失與刑事責任的泛化。
作者對"支配為主、義務為輔"傳統模式的批判,首先建立在一種略顯草率的理論簡化之上。將大陸法系刑法學中歷經百年演進的歸責理論歸結為"自然主義思維"的殘余,并聲稱其"未能與當前迫切的社會治理需求之間形成應有的緊密關聯",這種論斷本身就隱含著一個未經充分論證的前提,亦即刑法理論的價值應以"社會治理需求"為首要甚至唯一標尺。這種功能主義的前設,忽視了刑法學作為一門規范科學所固有的體系性、安定性與可預期性要求。古典犯罪論體系通過"主客觀二分"與"先客觀后主觀"所建立的教義學結構,并非如作者所言僅是"教學法方面的優勢",而是在保障公民自由、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方面構筑了堅實的制度性防線。作者將客觀主義簡化為"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應當受到法益侵害要件的制約"與"所有要件必須經過證據查證"兩點,恰恰消解了客觀主義最核心的人權保障機能——通過將不法判斷盡可能建立在客觀、可驗證的事實基礎之上,最大限度減少主觀歸罪與政治干預的可能性。這種簡化與其說是理論的推進,不如說是對刑法根基的釜底抽薪。
更具顛覆性的是,作者試圖用三種義務類型——禁止輸出風險的義務、要求提供照護的義務、維持必要能力的義務——全面取代支配可能性作為歸責的核心。這一理論設計的致命缺陷在于,義務概念的過度膨脹將摧毀刑法歸責的明確性邊界。傳統理論中,"支配"或"因果流程的操控可能性"提供了相對客觀、可檢驗的歸責連接點,行為人僅對其能夠支配的因果流程負責,這既是責任主義的要求,也是公民行動自由的基石。而義務概念則天然具有模糊性與價值開放性。當作者聲稱"決定歸責表現形式的不是事實存在,而是不同類型的義務"時,實質上是用一種規范性的、需要不斷解釋的價值判斷,取代了相對明確的事實性標準。更成問題的是,這三種義務類型的界定標準遠非如作者所設想的那般清晰。禁止輸出風險的義務尚可依托憲法第51條關于自由邊界的原則進行論證,但"要求提供照護的義務"與"維持必要能力的義務"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刑法中作為不法前提的特定義務,演變為一種泛化的社會連帶要求。特別是"維持必要能力的義務",其本質是要求公民持續保持某種注意狀態,這種"狀態義務"的刑法化將徹底模糊作為與不作為犯的界限,使得歸責判斷不再聚焦于具體的行為,而是轉向對行為人整體生活狀態的持續性評價。這不僅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的明確性相悖,更可能導致刑法演變為一種全面監控公民能力的"社會管理法"。
作者試圖將歸責重心從結果轉向行為,并"向整體法秩序開放",這一主張看似順應了風險社會的前置化規制需求,實則可能打開潘多拉魔盒。刑法的謙抑性恰恰體現在其作為"最后手段"的體系定位——只有當行為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具體法益侵害結果時,刑法才得以介入。將歸責重心前移至行為本身,意味著不法判斷將不再依賴實害結果的現實化,而是取決于行為是否違反某種抽象的規范期待。這種轉變在環境犯罪、金融犯罪等行政犯領域或許具有解釋力,但一旦拓展至自然犯領域,必將導致刑事可罰性的空前擴張。作者以"中間層法益"概念論證法益保護前置化的合理性,主張保護"生態系統"與"公務行為的公正性"這類抽象制度性利益,這已經偏離了刑法作為個人法益保護法的核心定位。更危險的是,"向整體法秩序開放"意味著歸責判斷需要引入憲法原則、行政法規范乃至"社會子系統的正常運行規律"等多重標準,這將使原本相對獨立的刑法教義學體系徹底消融于籠統的"社會治理"話語之中。當金融市場的"系統必要風險"、科技創新的"固有不確定性"都成為阻卻歸責的理由時,刑事法官實際上被賦予了進行全面的經濟、社會政策權衡的職能,這不僅超出了司法者的能力邊界,更使刑事判決喪失了應有的可預期性與穩定性。
在共犯歸責領域,作者對"直接—間接"模式的批判與重構同樣存在理論誤讀。傳統共同犯罪理論區分正犯與共犯,并非如作者所言僅基于"物理距離遠近"的自然主義思維,而是反映了不同參與形態在不法內涵上的本質差異——正犯是親手實現構成要件的人,其不法性源于對法益的直接侵害;共犯則是通過他人行為間接作用于法益,其不法性源于對正犯行為的誘發與支援。這種區分既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也為差異化的刑罰裁量提供了教義學基礎。作者主張以義務違反取代支配關系作為歸責標準,認為組織領導者與網絡技術提供者"負有了對危險源進行總體防控的義務",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這一結論雖符合直覺,但其論證邏輯存在問題,它將本屬于共犯論領域的參與程度評價,偷換為前置于構成要件的義務違反判斷。實際上,組織者與技術提供者之所以承擔更重責任,并非因為他們違反了某種維護能力的義務,而在于其在共同犯罪結構中的功能性支配地位——他們通過組織架構或技術平臺實現了對犯罪流程的間接但決定性的控制。放棄"支配"概念而代之以"義務",不僅未能更精確地解釋歸責根據,反而掩蓋了不同參與形態在不法構造上的實質差異。
最值得警惕的是,作者的理論建構始終貫穿著一種將刑法工具化的強烈沖動。從開篇即強調"社會治理需求",到結語宣稱"刑法中的歸責……核心使命在于……進行合理的風險分配",作者似乎忘記了刑法首先是一門關于正義與報應的學問,而非純粹的社會治理技術。誠然,刑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但過度迎合"社會治理"的功能性需求,將使刑法喪失其作為公民權利最后防線的獨立品格。當作者主張"歸責判斷的視野向整體法秩序開放",并引入"社會子系統的正常運行"、"適當的國家干預"、"變動中的社會文化觀念"等多元變量時,實際上是在倡導一種"情境化"的、缺乏統一標準的歸責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經濟周期、不同政策導向、不同文化氛圍下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歸責結論,這無異于將刑事司法徹底政治化與政策化。作者對"社會發展進入新的階段"的強調,對"鼓勵創新和探索"的倡導,固然契合主流話語,但當這些政策性考量被直接轉化為歸責判斷的規范性標準時,刑法教義學所賴以生存的體系性、客觀性與可預期性便不復存在。
或許,作者的理論雄心恰恰折射出中國刑法學在轉型時期的深層焦慮——面對快速變遷的社會現實與傳統教義學體系解釋力不足的困境,急于建構一種"本土化的"、能夠直接回應實踐需求的原創理論。然而,真正的理論創新不應以犧牲刑法學的基本立場為代價。歸責理論的發展確實需要回應風險社會、網絡犯罪、有組織犯罪等新型挑戰,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推倒"支配"與"義務"的二元框架,更不意味著必須將刑法徹底納入社會治理的總體工程。相反,應當在堅守個人責任與法益侵害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更為精細化的教義學工具——如功能性的支配概念、客觀化的預見可能性標準、類型化的注意義務設定——來實現理論的漸進革新。陳璇教授所倡導的"義務導向"歸責模式,雖然在揭示歸責的規范維度方面具有啟發意義,但其試圖以義務概念吞噬一切的理論野心,最終可能導致刑法歸責從一個相對明確的法技術問題,蛻變為一個無法窮盡的、充斥價值爭議的哲學追問。這種"轉型",與其說是現代化,不如說是向刑法前現代混沌狀態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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