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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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戀詐騙案件中,情侶間的資金往來往往交織著贈與、借貸與詐騙等多種性質,其中“被告人將詐騙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爭議焦點。
那么,情侶間詐騙款項用于共同生活部分,應從犯罪數額扣減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任某詐騙案》中明確:
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系情侶關系,基于雙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被告人將部分款項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對該部分款項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從詐騙數額中予以扣減。
本案焦點為:情侶之間詐騙犯罪數額的認定。
法院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任某與被害人李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相識,后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任某多次虛構其母親做手術住院、父親去世、妹妹上大學、投資運營抖音賬號等事由,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等地騙取李某錢款共計60.323萬元,后用于賭博和本人開銷等。案發前,任某退還李某3.64萬元,余款拒不退還。2022年7月4日,偵查人員將任某抓獲歸案。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瓊0107刑初37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任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任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六萬六千八百三十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李某(其他判項略)。
宣判后,任某以其與李某系情侶關系,一審認定詐騙數額中含有其與李某的共同生活支出等為由提出上訴。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瓊01刑終3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結合任某虛構事項和相應金額等情況,在扣減任某、李某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案發前退還部分的基礎上,對任某將所騙錢款用于賭博和本人開銷且拒不退還的56萬余元,認定系詐騙所得。上述詐騙犯罪數額計算方式明晰、客觀,得出的結論應予確認。
綜合任某詐騙犯罪事實和情節,一、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如遇婚戀詐騙,對于被害人而言,應及時留存雙方資金往來記錄、消費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明確區分“個人贈與”“共同消費”與“詐騙款項”,避免因混淆款項性質導致損失認定偏差;對于被告人而言,若主張部分款項用于共同生活,需提前收集充分證據佐證款項流向與用途,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周軍律師提醒,情侶間詐騙款項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扣減。司法實踐的裁判邏輯既兼顧了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也充分考量了情侶關系的特殊性,避免將正常共同消費納入刑事評價范圍。若案件存在此類爭議,建議咨詢專業刑事律師,結合具體案情梳理權利救濟路徑,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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