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發〔2025〕24 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非稅收入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等規定,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盟市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配套費具體征收單位、征收環節、征收流程。征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開展配套費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四條??凡在自治區城鎮開發邊界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指新增面積部分)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繳納配套費。農牧民個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體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費。
第五條??各盟市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工作要求,在本辦法明確的配套費征收標準區間(詳見附件1)內確定本地區具體征收標準,適當區分城鎮區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級綠色建筑等不同征收類別,原則上整體不增加繳費人負擔。
第六條??配套費計征標準一般按照工程項目的建筑面積計算,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的工程項目面積計算征收或繳納配套費。對無法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項目(含無法計算建筑面積的構筑物),按照工程投資(不含設備購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第七條??配套費由征收單位開具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建筑面積(工程投資額)、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繳納地點等事項,繳費單位或個人在收到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實際建筑面積與已繳費面積不相符的建設項目,根據竣工驗收的實際建筑面積,對已繳納的配套費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規劃、設計為星級綠色建筑的項目可先繳納配套費,根據獲得的綠色建筑標識對已繳納的配套費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配套費為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配套費具體繳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科目,科目代碼1030156,繳庫科目和代碼如有變化,以財政部規定為準。
第三章??資金減免
第十一條??自治區配套費減免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減免政策執行,免征配套費范圍包括:
(一)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舊住宅區整治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項目;
(二)醫療、養老、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
(三)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建設項目;
(四)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五)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等。
第十二條??除國家規定的減免政策外,各地區各部門單位均不得隨意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費。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落實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
第十四條??經批準執行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照現行標準補繳配套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涵、路燈、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燃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及維修維護改造。
第十六條??配套費支出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代碼“21213”,支出科目和代碼如有變化,以財政部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配套費具體使用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收取類似名目費用,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和個人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的配套費,征收單位應當予以追繳,做到應收盡收。本辦法出臺前的欠繳項目按照原執行文件規定及程序繼續追繳。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違規征繳、管理和使用配套費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盟市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及時做好政務公開和政策解讀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此前印發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自治區人民政府(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相關文件和對各地區的批復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2);部分政策同時停止執行(詳見附件3)。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區間表
??????2.廢止的相關文件和批復文件
??????3.停止執行的部分政策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標?準?區?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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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廢止的相關文件和批復文件
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頓規范全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收費標準和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政發〔1999〕12號)
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綠色建筑減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字〔2014〕246號)
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提高包頭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1〕345號)
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包頭市九原區加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批復》(內政字〔2002〕338號)
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巴彥淖爾盟適當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用于償還臨河集中供熱項目貸款的批復》(內政字〔2003〕199號)
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二連浩特市調整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3〕411號)
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巴彥浩特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5〕35號)
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烏蘭浩特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5〕305號)
九、《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科林城發熱力公司收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6〕189號)
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提高赤峰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06〕328號)
十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熱項目繼續收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批復》(內政字〔2006〕345號)
十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提高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批復》(內政字〔2009〕16號)
十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鄂爾多斯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10〕228號)
十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10〕237號)
十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提高呼倫貝爾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標準的批復》(內政字〔2012〕347號)
十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通遼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批復》(內政字〔2014〕72號)
????附件3
停止執行的部分政策
停止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積極發展綠色建筑的意見》(內政發〔2012〕21號)中“對于取得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城市配套費減免100%,取得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城市配套費減免70%,取得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城市配套費減免50%”的規定。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編輯:賈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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