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越南政府出臺了第348/2025/N?-CP號法令,對旅游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這份新規特別針對旅行社放任游客在境外滯留或在越南境內非法居留的行為,新增并調整了處罰措施,將從2026年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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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這項調整是為了堵上之前旅游法規的漏洞——過去對這類行為的處理不夠明確,現在直接與治安管理相關法律對接,具體參照第282/2025/N?-CP號法令第21條第9款d點執行。表面上看,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法律統一性,但本質上也在保護正規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一些不負責任的操作擾亂市場秩序。
新法令還大刀闊斧地調整了行政處罰權限,授權給更多部門和機構,包括海事監察、市場管理、邊防部隊、海警、公安,以及各級人委會主席等。具體權限分配如下:
鄉級人委會主席:有權最高罰款2500萬元越南盾(約合人民幣6757元);
省級人委會主席:有權最高罰款5000萬元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3514元),還能附加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經營等措施。
此外,一批專業負責人也獲得了新處罰權,比如道路管理區局長、海事與內河航道分局局長、文化體育旅游廳及旅游部門負責人、中央檢查團團長、海事港務和內河港務機構負責人等。他們的罰款額度根據職責不同,在1250萬至4000萬元越南盾之間(約合人民幣3378元至10811元)。
根據越南現行法律,如果組織、介紹、協助他人滯留國外,或為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提供條件(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罰款幅度在3000萬至4000萬元越南盾(約合人民幣8108元至10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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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業人士分析,新法令的修訂,其實像是在給快速行駛的越南旅游這輛車加裝一套更靈敏的剎車系統——不是為了讓車停下來,而是為了讓它跑得更穩、更遠。
旅游業近年來在越南的發展有目共睹,入境游客數量持續攀升,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活力有目共睹。但規模擴大往往伴隨著新情況的出現:游客因各種原因滯留、簽證逾期、行程之外的個人決定,這些個案雖屬少數,卻可能放大成影響行業聲譽的問題。過去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相對原則性,現在通過細化標準、明確處罰、拓寬執法主體,相當于把模糊地帶畫上了更清晰的線。
這種調整的意義,在于它試圖在多方之間找到一個更合理的平衡點。政府需要維護出入境秩序和國家整體形象;旅行社需要可預期的規則來規劃操作流程,避免因個別事件承擔過大風險;游客則希望整個行程更規范、更安全,減少潛在糾紛。處罰權限的下放和力度的適度提升,并非單純的“嚴管”,而更像是為所有參與者提供一份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讓責任劃分更透明、問題處理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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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任何新規落地后,都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界定“放任”與“不可控因素”的邊界、執法過程中的統一尺度,都會影響實際效果。但從設計意圖看,這份法令更多是在尋求平衡:既要防止個別違規行為損害整體行業信譽,又要避免過度嚴苛影響正常旅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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