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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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大家都知道,法定休假日是帶薪的,當日不上班也享受100%的工資。如果法定休假日單位安排了工作,上述條文中的 “300%的工資報酬”是另外支付300%還是200%?原勞動部曾兩次發文明確。
人社部在2025.1.1再次發文進行了明確: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直白的說,就是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可獲100%正常工資+300%加班工資,等同于上班一天拿了400%的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795號)貫徹實施工作,保障廣大職工休息休假權益,進一步增強廣大職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策指導,推動實現職工法定休假應休盡休
各地要指導企事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休假,確保廣大職工應休盡休。鼓勵單位在尊重職工意愿的基礎上,統籌單位工作需要和職工生活需求,制訂職工休假年度計劃,并建立管理臺賬,將年休假與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銜接使用,優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靈活地安排帶薪休假,不斷提升職工休假制度管理質效。要指導企業等單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辦法,明確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條件、天數待遇、申請方式、履行程序等內容,確保符合法定條件職工(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應休盡休。
二、規范支付行為,保障職工休假期間工資報酬權益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三、強化監督檢查,妥善化解處置矛盾糾紛
各地要加大對企事業等單位執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有效化解有關矛盾糾紛。將日常巡視檢查與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相結合,暢通線上線下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違法線索,依法立案查處。對企業等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假又未依照規定支付工資報酬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外,按照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因休息休假發生人事爭議或勞動爭議的,加大爭議化解調處力度,及時有效維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
四、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綜合利用各種媒體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加大企事業等單位職工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制度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增強企事業等單位守法履約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強化職工休息休假制度的宣傳引導。依托和諧勞動關系創建及有關先進表彰活動,選樹和推廣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的典型案例,積極宣傳優秀事跡,發揮榜樣示范引導作用,在全社會營造尊重職工休息休假權利的良好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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