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津稅五稽罰〔2025〕120號),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因虛開1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處以50萬元罰款,這一處罰既是對企業涉稅違法行為的嚴厲懲戒,也彰顯了稅務部門對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監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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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用中國(天津)
此次查處的案件中,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晰且情節典型。稅務稽查部門經縝密核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多項異常經營特征:從業人員信息異常,無社保繳納記錄,無法印證實際用工情況;經營地址虛假,且在開業短時間內集中大量開具發票后便出現走逃失聯狀態,資金交易流水也存在明顯異常。結合多方取證獲取的優勢證據,稅務部門最終認定,該企業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向下游15戶企業開具的1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無真實的業務往來作為支撐,屬于典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從違法本質來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簡單的財務違規,而是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這類行為的核心危害在于,下游企業若利用虛開的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將直接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的流失;同時,虛假的發票流與資金流會扭曲市場交易數據,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可能成為洗錢、逃稅等其他經濟犯罪的“工具”。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行為,正是通過虛構業務往來開具發票,試圖在稅收征管體系中鉆漏洞,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也觸碰了《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關于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紅線。
依據上述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對該企業作出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信息公示將持續至2026年12月26日。值得注意的是,50萬元的罰款額度并非隨意裁量,而是嚴格按照《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發布)第四十三條規定作出,既符合區域統一的稅務執法裁量標準,也與企業虛開發票的份數、涉案范圍相匹配,體現了稅務執法的規范性與精準性。
近年來,隨著金稅工程的不斷升級,稅務部門的大數據監管能力持續提升,對虛開發票行為的識別與查處效率大幅提高。像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這樣通過“空殼化”運營、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的企業,早已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稅務部門依托稅收大數據平臺,可實時監控企業的發票開具、納稅申報、資金流動等數據,一旦發現“無實際經營、無真實用工、無真實資金流”的“三無”企業異常開票,便能迅速啟動稽查程序。此次案件的查處,正是稅務大數據監管威力的直觀體現,也打破了部分不法企業認為“虛開發票難以被發現”的僥幸心理。
從行業視角來看,木制品加工行業并非虛開發票的高發領域,但此次案件也暴露了部分中小微企業在稅收合規意識上的嚴重缺失。一些企業經營者誤認為“虛開發票只要不被當場發現就不會被追責”,卻忽視了稅務部門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追溯時效,以及大數據技術對歷史交易數據的穿透式核查能力。事實上,稅務部門對虛開發票案件的查處,不僅會追究企業的行政責任,若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相關責任人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此次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被罰50萬元,為廣大市場主體敲響了稅收合規的警鐘。對于企業而言,無論規模大小、所屬行業如何,都必須樹立“發票開具必須基于真實業務”的底線思維,嚴格遵守發票管理法規與稅收征管規定。在日常經營中,要確保發票開具與實際交易的商品、服務、金額等要素一致,杜絕為他人、為自己虛開,或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同時,要完善企業的財務核算與用工管理,留存真實的業務合同、物流單據、資金憑證等資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避免因經營資料缺失被認定為異常經營。
從監管層面而言,稅務部門將持續保持對虛開發票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一方面,會進一步深化稅收大數據的應用,構建“以數治稅”的監管體系,實現對虛開發票行為的精準識別、快速查處;另一方面,會加強跨部門協作,與公安、海關、銀行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打擊稅收違法的合力,對虛開發票的上下游產業鏈進行全鏈條打擊。此外,稅務部門還將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稅收普法宣傳,提升企業的稅收合規意識,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納稅,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稅收秩序與市場經濟環境。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虛開發票行為既損害國家利益,也破壞市場公平,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天津市海添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案例再次證明,在稅務監管日益嚴格的背景下,任何稅收違法行徑都無處遁形,唯有依法合規經營,才能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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