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蘇無錫發生了一件讓全網外賣小哥集體血壓飆升的事——一位干了三年的老騎手,中午送個餐,前后不到五分鐘,回頭一看:電動車沒了!
不是被拖走,不是被撬鎖,而是被一個陌生人堂而皇之地“騎”走了。更魔幻的是,人抓到了,對方一臉輕松:“你這車顏色亮,看著順眼,我就開去兜個風。”
更離譜的還在后頭。外賣小哥報警后,本以為能討個說法、拿點誤工賠償,結果當地警方一句定調:“他沒賣車,也沒抵押,只是臨時騎走,屬于‘盜用’,不算盜竊,口頭教育一下就行。”
![]()
要知道,這位張先生的電動車可是他吃飯的家伙——半年前剛換的新車,加裝了NFC解鎖、高清儀表盤,平時寶貝得跟親兒子似的。結果一眨眼,不僅車被騎走三公里,鑰匙還被拔了,導致車輛癱瘓,當天幾十單泡湯,損失少說幾百塊。
而那個“覺得車好看”的男子,不僅拒絕賠償,還反嗆一句:“車又沒壞,你至于這么較真嗎?”
至于警方那句“沒有非法占有意圖”,更是讓人笑出聲。請問:未經允許把別人謀生工具騎走,還拔鑰匙、停路邊買水果,這還不算“占有”?難道非得把車噴成自己的名字、掛上抖音直播賣掉才算有非法占有意圖?
對此,網友早就炸鍋了。有人調侃:“以后我看到誰家寶馬好看,是不是也能開去兜一圈?反正我不賣,就是‘盜用’!”還有人犀利發問:“要是偷了100萬現金揣兜里沒花,是不是也算‘借用’?”
其實,法律早有明文。根據《刑法》第264條,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達到當地標準(一般1000元以上),就構成盜竊罪。而司法實踐中的“既遂”標準,是財物脫離原主人控制、行為人實際掌控,跟你賣不賣、花不花,半毛錢關系都沒有!
退一萬步講,就算電動車價值不夠刑事立案,也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處理:拘留5到15天,罰款500到1000元。可現實呢?一句“口頭教育”,輕飄飄打發了事。這哪是執法?簡直是給“順手牽羊”發通行證!
值得點贊的是,外賣小哥沒認栽。他已明確表示將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誤工費、維修費等損失。這不僅是為自己維權,更是為所有靠電動車吃飯的勞動者爭一口氣。
![]()
說到底,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由著某些人隨意揉捏成“我覺得”。當“盜用”成了“免罰金牌”,當“口頭教育”代替了依法懲處,受傷的不只是一個外賣員,更是整個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任。
![]()
希望這起事件別就這么“教育”完了。否則下次,可能就不是“覺得車好看”,而是“覺得你手機挺配我新衣服”了。畢竟,在有些人眼里,別人的財產好像天生就帶著“試用裝”標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