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的一堂業務培訓課上,杭州市公安系統的幾名新進鑒定實習生被要求翻閱一份陳年卷宗。帶隊的老警官只說了一句:“這宗案子,當時全國都在盯著,看看各位能不能挑出瑕疵。”那宗案子,正是發生在2009年5月7日晚八點多的文二西路撞人案。
資料里最先映入眼簾的,是死者譚卓的個人履歷:1984年生,湖南寧鄉縣獨子,2006年從浙江大學通信工程專業畢業后在杭州依賽通信有限公司任硬件工程師。性格陽光,準備同一位相戀多年的姑娘結婚。字面信息寥寥,卻讓培訓室一片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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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記錄往后翻,就是那條熟悉的時間軸。2009年5月7日20時03分,譚卓下班后散步回住處,走到文二西路紫桂花園與德加公寓之間的斑馬線處;同期,20歲的胡斌駕駛改裝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自西向東疾駛,同行車輛還有法拉利、保時捷、英菲尼迪各一輛。監控顯示,紅燈已亮起三秒,胡斌未減速直接闖過。兩條軌跡交匯,慘劇發生。
事發后僅幾分鐘,120和交警抵達。譚卓被拋出近二十米,倒地時已無呼吸。有人拍到的照片顯示,在警燈閃爍的路邊,胡斌與友人勾肩說笑,這一幕在數小時后通過論壇和博客傳遍網絡。怒火迅速蔓延。
卷宗繼續記錄:5月8日14時,西湖區交警大隊第一次情況通報——“肇事車輛速度約70公里/小時,現場限速50公里/小時”。數據一出便遭質疑。“七十碼能把人撞飛五米高?”這是當天下午掛在市長熱線上的原話。韓寒在博客里甩出職業車手的測算:Evo IX原廠Brembo剎車百公里到零制動距離約35米,而現場制動痕近五十米,“時速不低于120”。
幾位實習生低聲討論,帶隊老警官開口:“當年70碼的說法,是把胡斌的行為往‘一般超速’引。你們要記住,數字后面可能藏著傾向。”隨后是第二份關鍵材料——浙江世通司法鑒定所5月14日的鑒定報告:84.1至101.2公里/小時,車輛存在發動機、進排氣、懸掛、輪輞多處改裝。70碼的結論就此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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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程序并無意外。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7月3日,西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7月15日一審開庭;7月20日宣判:胡斌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不服的雙方在媒體面前罕見地“同聲喊冤”,譚卓父母堅持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父母也覺得量刑過重。
老警官鎖定一頁檢察院內部討論紀要遞給學員:核心分歧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與“交通肇事”兩條款的界限。若采用前者,最高可判死刑;后者頂格三年。紀要里有人提到:2003年沈陽“馬路殺手”孫偉銘一案,法院最終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無期,而作為類比,胡斌案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放任多人死傷后果”。這段話后來成了判決書的重要依據。
卷宗到此翻完,實習生們面面相覷。有人忍不住發問:“群眾自發的燭光悼念、網民惡搞‘欺實馬’,這些在司法層面有沒有作用?”老警官沒直接回答,只提了譚卓父親寄出的抗訴申請書。八封文件直達最高檢,卻在7月30日被駁回。“法條框架就在那里。”他頓了頓,“可別小看輿論壓力,當年二次鑒定如果沒啟動,速度真可能永遠停在七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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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散了,但案卷留下的余溫尚在。有意思的是,2012年《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增列了“同車道超速50%以上一次記12分”的條款;2013年浙江高院內部培訓材料明確指出,城市道路飆車應當重點審查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誰都沒明說這改變與胡斌案有關,卻誰都心知肚明。
再看人物結局。胡斌在2012年刑滿釋放,據說回家開了一家體育培訓公司;譚卓父母則把113萬元賠償款的一部分捐給家鄉中學設立助學金,只留下簡單的說明:“望你們平安走路,慢一點。”
十幾頁卷宗,字里行間全是冰冷的數據,卻也藏著血肉溫度。培訓室的白熾燈一熄,窗外的文二西路仍車流不息,地面上那條早已被沖刷干凈的斑馬線,無聲地提醒著后來人——速度計上的指針,一旦失控,就沒人能按下重來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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