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射擊運動國家級教練田紅和她的兒子付義涵,均被一審法院判處走私武器罪,分別獲刑10年和6年,并處罰金。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田紅的二審代理律師聶敏處獲悉,田紅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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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槍支及配件
專業射擊家庭及所涉公司被控走私武器
1966年出生于遼寧營口的田紅,案發前是廣東省黃村體育訓練中心氣步槍運動隊教練,同時也是廣州匹林體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林公司”)實際控制人。
“營口發布”曾公開發布,1987年6月2日,營口市射擊運動員田紅在全國六運會射擊預賽中,以標準步槍60發臥射598環的成績平了世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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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發布”發布田紅相關消息
田紅的丈夫付鈞退休前為國家級教練,曾培養易思玲、李佩璟等奧運冠軍。付家三代均從事射擊運動,兒子付義涵也曾隨隊獲亞洲氣槍錦標賽冠軍。
付義涵系匹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母親田紅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23年12月21日被羈押,后均被逮捕。
案件一審判決書顯示,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匹林公司、被告人田紅、付義涵、文某犯走私武器罪,向北京四中院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均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則請求從輕量刑。
判決書還列明了包括匹林公司員工、前員工及部分射擊學校采購負責人等在內的多名證人證言,涉案槍支配件主要為氣瓶、瞄準具、準星等。
運動槍支有嚴格的申報、審批流程
朱某作證,在華興榮耀(北京)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公司”)負責槍彈庫的出入庫登記,并負責國家射擊隊運動槍支的維護、維修。朱某證言稱,國內各省、市射擊類競技單位只能從華興公司采購槍、彈以及槍支配件。
這涉及嚴格的申報、審批流程:華興公司購買的射擊器材主要有德國、奧地利、瑞士產的一些品牌。華興公司每年都會向上述國外槍支生產廠家要生產目錄,同時制定國內的“槍、彈、零部件的采購目錄”。各省運動隊采購時,根據目錄上的采購信息來訂購所需要的器材種類、數量。
裝備中心或華興公司都會在每年4至6月發通知,組織全國射擊類競技運動單位采購器材。由各省體育局或射擊運動管理中心統計各省、市相關單位的采購需求,上報到華興公司采購平臺,華興公司再上報到國家體育總局經濟司,由經濟司將采購需求上報公安部審批。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審批通過后,各省體育局或射擊運動管理中心付款至華興公司,由華興公司向國外生產廠家訂貨。
國外廠家接到華興公司的訂單信息后組織貨源并發貨,報關公司清關后將貨物運輸到華興公司的庫房。貨物入庫后,華興公司會制作“調撥單”發至庫房,由庫房制作提貨通知單,各省根據提貨通知單去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證后提貨。
匹林公司國外采購配件售給國內射擊相關單位
一名長期從事射擊運動相關工作的資深人士章某(化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采購、審批流程較長。在實際訓練中,每個運動員會配備一定量的槍支和配件,運動員訓練時配件損耗具有不確定性,且槍型更新快、訓練需求增加,配件消耗隨之加大。如果提前報批的配件審批還沒下來,或訓練中損壞的配件未提前報備,涉事槍支可能閑置一年才能更換配件。
章某回憶,他與田紅夫妻相識多年。起初田紅通過匹林公司銷售國外品牌射擊服裝,也與國外品牌積累了一些渠道;作為資深教練,她也會給自家運動員帶些配件。射擊圈教練之間常互相幫助,若有教練帶的運動員器材損壞,大家會幫忙借新配件。田紅最初借出的不少配件近乎贈送,但時間一長,畢竟這些配件也不便宜,且她這邊可開發票,經眾人建議后才開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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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槍支配件
一名射擊運動學校負責采購的證人曹某提到,華興公司相較田紅的公司,配件種類不全,到貨慢。其采購時均以學校公對公方式付款,田紅公司也會開具槍支配件相關發票。
另一名教練王某作證時稱,有時教練員或運動員急需使用配件,田紅會先發貨,待后期招投標時,再將這部分配件納入招標范圍,通過招投標流程完成后續手續。
付鈞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匹林公司確有走私行為。他還提到,射擊項目槍支零配件種類多,故障配件的種類及數量難確定,加之受年度預算和采購周期限制,各射擊隊伍常面臨配件故障卻無法及時補充的問題。為保障訓練正常開展或解決競賽急需,他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工作積累了行業資源與經驗,公司以成本價加低服務費的價格,通過公開招投標向各地市隊伍銷售配件。他還稱,匹林公司銷售服裝等有穩定收入,此次案件審理得知配件總賬獲利為四萬多元。
進口報關避開“槍”字
田紅到案后供述,2016年左右,不少射擊教練得知她售賣射擊器材,便托她幫忙采購氣槍配件。因國外采購費用無法在國內報銷,必須通過她的公司走賬才能完成報銷流程,她從中收取的報酬扣除關稅等費用后所剩無幾。她銷售的氣槍配件均為訂單式采購,僅偶爾在年底多備一些庫存。
匹林公司的日常管理由付義涵負責,其進口氣槍配件有兩種方式:一是將貨物運至香港,再由公司人員攜帶入境且不向海關申報;二是按正規流程向海關申報進口。付義涵負責對接廣州楚運公司辦理清關事宜,對接人為“文先生”。
田紅告訴付義涵,報關時貨物品名不得出現“槍”字,因為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很嚴格,擔心申報為氣槍使用的氣瓶會被禁止進口,遂要求其以 “空氣壓縮用氣瓶”的名義申報。事實上,匹林公司并無進口氣槍配件的相關資質。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田紅、付義涵在經營被告單位匹林公司過程中,在明知我國槍支管理規定,該公司不具備運動槍支零部件進口、銷售資質的情況下,自德國、瑞士等地采購多個品牌的運動槍支零部件,通過旅客藏匿方式從香港經深圳走私入境,或者委托文某以楚運國際公司、楚運報關公司的名義,偽報品名和用途走私入境。經統計及鑒定,共走私入境槍支散件2446件(其中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散件273件,其余均為以氣體為發射動力的槍支散件),其中通過文某偽報入境槍支散件1542件(均系以氣體為發射動力的槍支散件)。上述運動槍支散件走私入境后銷售給國內射擊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及部分中標體育器材企業。
法院認為,匹林公司、田紅、付義涵、文某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武器罪。法院指出,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30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折合下來,匹林公司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散件72套,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散件9套;田紅、付義涵參與以上全部犯罪;文某參與走私的折合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散件51套。
法院認為涉案槍支散件雖數量較大,但僅在合法體育競技范圍內流轉,相關單位管理規范,未威脅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匹林公司、田紅、付義涵、文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付義涵、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且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二人分別予以減輕處罰。
2025年11月28日,法院判決匹林公司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罰金300萬元;田紅、付義涵犯走私武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并分別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文某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在案凍結、扣押的款物依法予以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從田紅代理律師聶敏處了解到,一審宣判后,匹林公司、田紅、付義涵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無罪,理由系“上訴人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行為動機系幫助射擊運動發展,解決體育訓練用品供應不足的問題,無牟利目的”等。
聶敏提到,從配件性質上看,瞄準鏡、準星等系射擊與射箭通用體育用品,射箭項目中的配件不受任何管控,同樣性質的配件鑒定為槍支散件并不合理;數量統計與走私數量認定亦存在證據不足問題。有一部分,是其他渠道自行從國外購買帶回,無法進行報銷,匹林公司幫忙開了發票。另外有一部分涉案氣瓶,是其他渠道購買后,產生了質量問題,被國外廠家召回,田紅協助進行了召回配件的更換。律師認為,涉壓縮氣體動力槍支案件應采“數量+情節”標準,應考量到沒有走私武器主觀故意等特殊情節。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編輯 郭宇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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