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小編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小編對最高法院上百份工傷認定裁判文書進行整理,匯總如下8個裁判規則:
規則1:職工下班后回到單位宿舍,其“下班途中”的過程即告完畢
【裁判規則】
職工下班后一旦回到單位提供的宿舍或經常居住地,其“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行為即視為完成。此后因個人目的再次外出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理由:“閆程偉下班后先回到宿舍的事實客觀存在,閆程偉也未予否認,在無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其‘下班途中’過程已經完畢。其三,閆程偉雖又解釋其實際在他處租住,先準備到市區取錢,再返回租住處。但根據原審查明的其行車路線與其所述租住處相反的事實,以及對其所述‘取錢’目的之可能性進行判斷,閆程偉的該解釋不符合常理,不能予以采信。因此,本案涉及的閆程偉受傷事件,不應認定為發生于上下班途中。”
案例名稱:閆程偉、酒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10337號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7日
規則2:分段式工作制的職工在班次間往返于住所與單位,屬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規則】
對于實行分段工作制(如早晚班、廚師制等)的職工,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后返回家中休息,隨后再次返回工作地的路途,屬于“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的范疇。
裁判理由:“高德仁系石鼓衛生院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為該院職工做早飯和午飯,工作之余的時間由其自行安排,石鼓衛生院為高德仁安排了宿舍,高德仁工作結束后可以在石鼓衛生院宿舍休息。2016年7月23日16時許,高德仁在其家通往石鼓衛生院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從石鼓衛生院對高德仁的工作安排來看,其在完成午飯的工作后回家,又于16時左右從家中返回石鼓衛生院宿舍的行為不違反常理。石鼓衛生院否認高德仁發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其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名稱:甘肅省寧縣石鼓衛生院、楊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4153號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18日
規則3:往返于單位提供的宿舍與具體施工地點之間的路途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裁判規則】
職工往返于用人單位安排的集體宿舍與具體作業地點(如工地、項目部等)之間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裁判理由:“菅某認為其系在上班途中受傷,并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證人張某、肖某的書面證言,該二人的證言均證明菅某是在去工地上班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后,陜西省西咸新區人社民政局(以下簡稱西咸新區人社局)為核實證據的真實性及調查案涉事實,針對證人進行了調查核實,并對和菅某一同去上班的證人馬某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經審查認定相關證據材料針對核心事實環節的表述并無明顯矛盾,最終西咸新區人社局經調查后認定晶英公司西安分公司無其他有效證據足以推翻菅某主張,并結合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作出了[2017]04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例名稱:遼寧晶英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941號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30日
規則4:職工在辦公樓梯、電梯等公共區域發生的事故,應優先按“預備性工作”而非“上下班途中”認定
【裁判規則】
職工已到達辦公樓,但在進入具體辦公室前在樓梯或負層等候電梯時受傷,該區域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由于此時已具備“為工作做預備”的屬性,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預備性工作),而非第六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裁判理由:“某某工貿公司位于某現代城辦公樓第20層,公司員工乘坐電梯至公司上班屬于正常的通行方式,辦公樓的大廳、電梯、地下車庫等與員工上下班通某、開展工作有著密切關聯。黃某燕受傷地點為該棟辦公樓的負一樓,屬于公司辦公場所在所在辦公樓中合理區域內的延伸。……其在符合常理的工作時間內摔倒受傷,屬于工作時間前后受傷。……黃某燕下至該棟辦公樓負一樓的目的,是為了以更便捷的方式快速到達第20樓的辦公地點,及時進入工作狀態。此時雖不能認定屬于直接從事工作,但應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本案中,黃某燕屬于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延伸的合理區域、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工傷。”
案例名稱:黃某燕、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再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25)最高法行再67號 裁判日期:2025年6月13日
規則5:上班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工作崗位”要件
【裁判規則】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僅限于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若職工在上班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死亡,因不滿足“在工作崗位發病”的法定條件,不能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工作崗位’通常理解為職工日常履行工作職責所在的崗位或受本單位領導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崗位。……在崗的前提是到崗,井鵬在8月9日既未到達采油廠崗位,也未到達合水縣其負責外聯工作的區域之內的崗位。而薛某將上班乘車途中等同于工作崗位的理由屬于對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工作崗位’的擴大解釋,沒有事實依據。”
案例名稱:薛某、甘肅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10944號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8日
規則6:用工主體不適格(如個人雇傭)時,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下班途中”規則
【裁判規則】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法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若勞務關系建立在個人之間(如私人雇工),受雇人在乘車回家途中遇意外死亡,應按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如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處理,而非認定為工傷。
裁判理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六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黃光遠系受蘭某個人雇傭,蘭某、劉某、賈某、周某、李某均是個人,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徐某關于黃光遠死亡構成工傷……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名稱:徐某與蘭某等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3)民申字第2305號 裁判日期:2013年12月30日
規則7:職工對“下班途中”受傷經過的陳述若前后矛盾且不合常理,行政機關不予采信
【裁判規則】
在工傷認定調查中,職工對受傷時的行車路線、目的、具體地點的描述應保持邏輯一致性。若存在多次陳述不一,且行車軌跡與主張的住所地方向相反,則無法通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裁判理由:“閆程偉對其受傷經過的四次陳述均不一致,而且有較大差距,故對其有利的陳述可信程度較低。……根據原審查明的其行車路線與其所述租住處相反的事實,以及對其所述‘取錢’目的之可能性進行判斷,閆程偉的該解釋不符合常理,不能予以采信。因此,本案涉及的閆程偉受傷事件,不應認定為發生于上下班途中。”
案例名稱:閆程偉、酒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10337號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7日
規則8:確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需遵循行政認定程序,法院不直接裁判
【裁判規則】
職工請求確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為工傷,必須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屬于工傷的,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裁判理由:“關于陳虎提出的依法判決確認其在綿陽佳成建設有限公司的龍口采石場工地下班回住地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的訴訟請求,該項訴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等規定,不屬于直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工傷的情形,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案例名稱:陳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2530號 裁判日期:2018年06月29日
剛剛!最高法發布2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5.12.16)| 勞動法庫
2025-12-16
下班打架被拘留5天,公司直接開除合法嗎?最新判例來了!| 勞動法庫
2025-12-15
收藏|無勞動關系也能認工傷?這7 種特殊情形打破常規(2025最新版)| 勞動法庫
2025-12-15
離職9年后想補社保,員工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結果……| 勞動法庫
2025-12-14
新案!關聯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認定?(2025)| 勞動法庫
2025-12-1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