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醉駕既害人又害己,我以后一定嚴守交規!”庭審現場,被告人夏某滿是悔意。日前,貴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判處被告人夏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15日,被告人夏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駛至某路段時因逆向行駛與相對方向的由張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夏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路人報警,被告人夏某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經鑒定,被告人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44mg/ml。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夏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夏某主動賠償張某的經濟損失,獲得張某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案發現場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賠償事故對方的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綜合評判被告人夏某的量刑情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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