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決策者不可能不了解其犯罪前科,為何仍執意聘用?”
刑滿釋放人員出任國企高管,究竟是否合適?又是否合法?
近日,據紅星新聞報道,江蘇泰州相關部門多次接到舉報:因受賄罪被判刑五年六個月的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在刑滿釋放后,竟搖身一變,成為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并已領取工資、獎金長達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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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山,時任沈高鎮黨委書記 資料圖
盡管當事人自稱并非高管,但工資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均指向其實際擔任管理職務。即便名義上有所出入,其事實上的管理職責與相應待遇,已觸及國有企業用人制度的明確“紅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早已明文規定: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前公職人員因腐敗入刑,出獄后竟再度進入國企管理層,這不僅容易引發“罰酒三杯”的輿論質疑,削弱司法懲戒的威懾力,更可能觸碰選人用人背后的紀律與廉潔底線。
值得追問的是:這樣的人事任命是如何通過審核的?任用決策者不可能不了解其犯罪前科,為何仍執意聘用?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權力干預?卜某山自稱因曾任鎮黨委書記而被“找去開發市場”,這更令人懷疑背后是否存在利用舊有資源、關系進行不正當經營的“灰色空間”。
此事不僅關乎單個崗位的聘用合規性,更可能折射出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在資產評估、投資決策、人員任用等方面的系統性風險。當地有關部門有必要深入調查,厘清事實,嚴肅糾錯,并以此為契機對相關企業開展全面排查,確保國有資產管理規范透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國企用人,必須嚴守底線;腐敗懲戒,不容打折扣。公眾等待一個清楚交代。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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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韓 靜
二審:王亞平
三審:王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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