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以案為鑒
醉駕后找人“頂包”?法院提醒:害人害己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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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必須恪守的行為底線和法律紅線。然而,有人不僅酒駕,遇查后還串通他人“頂包”,試圖混淆視聽,最終“醉”上加罪,害人害己。
【案件回顧】
2025年4月某日,張某某駕車帶女友徐某一同參加公司團建。期間,徐某未喝酒先行離開,張某某繼續和同事喝酒至凌晨。
次日3時,張某某認為深夜車少便心存僥幸,獨自駕車離開,后撞上隔離匝道,致車輛側翻,隨即聯系徐某趕至現場,二人碰面后打電話聯系拖車并原地等待。
5時30分,警方接到路人報警后趕至現場并詢問二人事故情況。為包庇男友,徐某向民警表示是自己開的車,因避讓其他車輛才導致翻車,張某某也順勢謊稱是女友開的車,自己在旁邊睡覺。
警方再三與徐某確認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并警告替人頂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徐某仍堅稱車子是自己駕駛。隨后,民警對二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徐某測試結果為0mg/100ml,張某某測試結果為211mg/100ml。
后經查看路面監控,警方發現車輛為張某某所駕駛,徐某存在替張某某頂包行為。于是,于當日10時30分將二人傳喚到案,并對張某某進行抽血檢驗,其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44mg/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徐某明知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仍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張某某、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徐某犯包庇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以案為鑒】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薛依斯表示,面對公安機關調查,如實陳述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駕駛人飲酒后否認自己駕駛車輛,或讓他人作虛假證明、頂替責任,都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從重情節,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包庇罪。
法官提醒,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引以為戒,堅決杜絕酒后駕車行為;在親友涉嫌違法時,應規勸其主動承擔責任,而非協助隱瞞、頂替。違法之事絕不能為,切莫讓所謂“幫忙”成為“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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